时间:2026-04-18
涉及单位: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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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杨建林,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湘乡市育塅乡花坪村孟公殿村民组8号。2025年9月14日19时10分许,我驾驶湘C837C9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省道328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28育塅乡乡松岳村地段时,因对方车道车辆远光灯直射晃眼,我踩刹车时,车辆向右侧翻倒,翻倒后,被相对方向胡某驾驶的湘CW3853小车撞飞2米多,造成我严重受伤,1、头部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头皮撕脱伤、头皮裂伤、颌面部多发裂伤;2、 胸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1-9肋多发骨折及左侧第1肋)、肺挫伤、右侧血气胸、右肺部分膨胀不全、左侧胸腔积液;3、脊柱外伤:C2椎体左侧份骨折、胸11椎体粉碎性骨折、胸5-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胸11左侧横突骨折、腰4压缩性骨折、腰背部水肿;4、右手第3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手背皮肤撕脱、双手多处皮肤裂伤、左膝皮肤裂伤、左膝关节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入院清创后,马上被送入ICU重症监护室八天才脱离生命危险,回转普通病房,后又进行胸椎骨折手术。
及我车上搭乘人员刘育林,胸12椎压缩骨折,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而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10月30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我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我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
一.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一)我的车辆是向右侧翻,而认定书认定我的车辆向左侧翻。(有照片为证)。(二)湘CW3853的行车记录仪记录,在湘CW3853 撞飞我车前2秒就发现我的车侧翻,完全有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而湘CW3853 驾驶员未采取踩刹车避免碰撞发生,也未采取避让,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图显示; 摩托车倒地后湘CW3853的右边正常通行路面有3.8米(行车道2.8米加人行道1米), 在完全可以避让的条件下而未采取避让,对方的重大过错才是造成事故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事故现场勘查图为证)。
二.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程序存在违法。(一)我向交通大队申请做车速鉴定,而交警大队只做车辆接触碰迹鉴定,而不作车速鉴定。正三轮摩托车倒地后,能被撞飞2米多远,能肯定对方车辆超速。(二)事故发生后,湘CW3853驾驶员胡某,既未送伤者去医院,也未去交警大队,9月14日19时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在交警到现场勘查后未随交警到交警大队,而是9月14日将近24时才到交警大队,且到场交警未调取湘CW3853小车的行车记录仪,而是9月15日,由胡某将行车记录仪交给交警,记录仪记录时间存在差异,且存在记录异常,记录仪篡改,交警存在证物调取保存程序违法。(三)交警大队对胡某事故中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持车距,篡改论据的违法行为未予以认定。
(四)交警大队2025年10月30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2025年11月13日才向我了解情况作出当事人询问笔录。
跪请各级领导为民做主责令交警大队撤销原责任认定书,重新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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