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0
涉及单位:新邵县公路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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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0
涉及单位:新邵县公路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我叫何业群,1960年8月3日出生,新邵县酿溪镇回龙村3组人,一名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役军人,现享受政府5000元/年的津贴待遇。自己没住房,所住房屋是父母分给的,早已破败不堪。2013年向酿溪镇国土所递呈改建报告,由新邵县建设局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人民币10000元,在原基础退后10余公分重建。可是,房屋建成不久,新邵县公路局便将2013年10月16日《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和(2013)239号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早已与我分户,又没住在一起的我的78岁高龄的父亲何丁山。近几年,在回龙村境内原207国道公路两旁进行危旧房屋改造建新房的有近20户人家,新邵县公路局营私舞弊,没有统一规定,想罚谁的款就罚谁的款,想不罚谁的款就不罚谁的款,没统一标准,罚多罚少随机而定,因此造成了有的没做任何处罚,即便罚款也没按建房面积罚款,少则2000元,多的也不过6000元。与我家相邻的廖秧成建房面积与我家相等,只罚款2200元。年迈的父亲认为这2份法律文书歪曲了事实真相,没予理会,也没告知我,致使我无法及时行使申辩、听证、行政附议、诉讼权利,而导致新邵县公路局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我强制执行处罚的诉请,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新邵县公路局递呈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进行审查,便盲目立案并做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公路局(2013)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我罚款16000元的决定并加处罚款16000元,合计32000元。新207国道于2012年已改道通车,新邵县公路局根本没有在2013年10月还对老207国道旁建房户行使处罚的权利(在前回龙村属县城建房控制区,2014年才解冻,此时回龙村孙乔生、廖国新、廖延桩等均在此公路旁建房,不要经过公路局签署意见,就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方可)。这是对我合法权益的一次践踏。我于2014年5月16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递呈了要求“行政复议”函,接收人为审判长蒋梅,当时,法院工作人员何进军也在场。然而,法院对我的正当合理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在没有与我本人谈过一次话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4日上午,一行4台车,由法院警车开道,浩浩荡荡来到我家门前,十几个人当着几十个围观群众,将我从家里强行拉上警车,并戴上手铐,不准我拨打、接听电话,以要拘留关押我相威胁,逼我当时交了10000元罚款后才将我释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从此,我便走上了漫漫上访路。有关部门答复虽好,当事单位却采取拖延战术,就是不予以纠正错误。
综上所述,新邵县公路局、新邵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办案程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单位形象。我特具此文,请求主持公道,以维护国家机关单位公众形象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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