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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

时间:2026-04-14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养老保险股作出不利于我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在政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后,告知要我亲自去找领导,领导却告知我只需要知道办理不了,违反程序正当,剥夺我的知情权。网站发帖公开索要书面通知书、指出回帖的错误不是无理取闹,我至今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书。我不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文件参保,养老保险股依然用这三份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确认我55岁才能退休,错的明显。

2026年4月14日

许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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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03 15:47:11

    关于《投诉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一帖的回复

    许秋娟女士:
    您好!您发布《投诉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的网帖我们已经收悉,现就帖文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作出不利于你的行政行为时,未当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问题不属实。之前您于2025年10月23日、12月11日、12月22日、2026年1月12日也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过同样诉求不属实的相关网帖,我局就相关网帖均就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作出过书面答复。现您又以同一事项反映“耒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作出不利于我的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的网帖,可见,您还是对文件理解有误。
    为消除您的误解,现再次将不能办理的事实、理由和政策依据向您作出说明。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第二条、“待遇计发(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政办发〔2009〕4号及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对大集体工补缴的规定为: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您是统筹外参加社保,之前未按集体工身份进行补缴人员,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您属于55周岁到龄退休人员。根据您的档案记载最早出生年月1973年10月,现尚未达到55周岁,我局未核办您的退休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不存在错误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另外,您提及的应告知救济途径一事,您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6-04-16 09:25:5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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