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2
涉及单位:衡阳市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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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材料造假一案
针对蒸湘区住建局官方回复的郑重异议与反驳函
本人李文英,系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103室业主。针对贵局2026年4月3日就本人《关于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材料造假问题的催办函》作出的书面回复,本人依法提出如下全面、逐条的反驳与异议,恳请贵局立即纠正错误认定,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行政公信力:
一、逐条驳斥贵局回复的核心错误,戳破申请人与贵局的事实谎言
(一)针对贵局采信罗新云“2024年10月签第三方合同、当时无物业无业委会”的谎言,进行事实与法律双重驳斥
贵局在回复中,以申请人罗新云的单方笔录为依据,称“2024年10月13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小区无物业及业委会”,试图以此洗白其伪造材料的责任,该说法完全是颠倒时间、刻意造假,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1、业委会成立与运行时间铁证:
根据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编号:蒸水(备)2025-01),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于2025年1月9日完成正式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业委会即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截至2025年5月,业委会已全面正式运行、正常收取小区物业费,本人103户房屋于2025年5月4日正常向业委会缴纳物业费,有带公章正式收费票据、业主群官方公示聊天记录为确凿凭证;
申请人罗新云向贵局递交加装电梯正式申报资料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距离业委会备案运行已超过5个月,小区物业、业委会全部正常运转,完全具备合法组织主体,罗新云所称无物业、无业委会纯属虚假陈述。
2、谎言本质:罗新云刻意拿2024年早期无关合同混淆申报时间,目的就是掩盖2025年6月正式上报审批时,在小区已有正规业委会前提下,私自伪造业委会同意文件、伪造业委会盖章承诺材料,骗取加装电梯审批许可。
3、法律责任铁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无论材料外包第三方、何时签订外包合同,申请人罗新云作为牵头申报主体、材料提交人,必须对上报住建局全部审批材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方代办绝对不能成为伪造业主签名、伪造业委会公文文件的免责理由。贵局将申报造假责任全部推卸给第三方,属于放弃法定审核职责、行政履职不作为。
(二)针对贵局“业主签名真实有效、不影响行政决定”的错误认定,进行事实驳斥
贵局称“业主签名真实有效,能够表达本单元真实意愿,不影响最终行政决定”,该认定完全无视客观证据,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1、本人房屋产权签名被恶意冒用伪造:本人103室业主,全程从未签字、从未授权、从未同意加装电梯,申请报批文件里本人户室签名位置,被他人重复冒用、侵占代签,属于典型伪造业主表决签字,直接骗取审批手续。
2、签名造假直接导致加装电梯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表决比例完全失真,审批立项基础彻底违法无效,并非小事,直接造成整栋加梯审批程序从头到尾违法。
3、贵局全程只单方约谈申请人、第三方公司,从未听取产权业主本人的证词、从未向业委会官方核实情况,单方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调查程序严重违法。
(三)针对贵局“第三方非主观造假、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错误法律适用,进行法律驳斥
贵局以第三方公司模板资料为由,认定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申报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直接关系房屋建筑安全民生事项,一律不予许可、警告,一年内禁止再次申报。加装电梯属于房屋结构安全重大民生审批,完全适用本条法律。
2、申报人在业委会合法存续、本人明确反对前提下,刻意伪造业委会文件、伪造业主表决签字,主观骗取审批意图十分明显,不属于无心过失。
3、经5位业委会成员全部核实:从未签字、从未盖章、完全不知情,全套业委会同意材料均为申报人私自伪造,本身就是法定骗取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四)针对贵局维持初审意见予以驳斥
本楼栋老旧房屋,加装电梯施工必然破除承重圈梁、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危害整栋楼抗震安全,违反国家既有建筑改造强制规范,本人一楼业主坚决反对违法违规加梯。申报材料核心签字、业委会文件双重造假,审批源头违法,贵局维持初审结果明显履职不公、认定错误。
二、本人正式诉求
1、立即撤销本次加装电梯全部初审公示审批,全面叫停后续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全流程审批;
2、对业主冒签、业委会公文造假一案全面立案核查,出具书面官方调查结论;
3、依法对罗新云材料弄虚作假,作出一年内禁止申报加装电梯行政惩戒;
4、请贵局处理结果盖章纸质文件,邮政邮寄送达本人。
此致
敬礼!
投诉人:李文英
住址:衡阳市蒸湘区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103室
日期:2026年4月12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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