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9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衡阳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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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5日12时30分左右,盛庆安驾驶湘ADU8608小型轿车在高速上正常行驶,行驶至许广高速由北往南932公里+100米第二行车道处时,与路面没有及时清理的轮胎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车辆水箱和保险杠都全部撞废,人也受到极大的惊吓,为了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第一时间报警,常宁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现场核实,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是因轮胎皮导致了交通事故,因为高速管理处没有就是清理路面障碍物,导致了交通事故,在经过多次打电话,找到了常宁高速管理处,结果对方直接回复,是监控盲区,没有视频信息,一直在避责,而且还强调他们是公家单位,属于上级拨款制,不满意就维权。出现交通事故,寻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帮助的时候,是冷冰冰的“盲区”和“公家单位”,第二天连续拨打96528电话,再三诉求,最终高速衡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周先生电话回复了,他说可以调取高速视频,至少是可以调取前后2公里左右的视频,然后在他的指令下,常宁高速公路管理处才调取了视频,按周先生所说通过视频找到掉轮胎的货车车主,要求车主进行赔偿,但是调取的视频因为只是看到车已掉轮胎,并没有轮胎掉落的直接视频证据,在高速交警联系上货车车主后,货车车主不愿意承担责任,货车车主认为是高速障碍物清理不及时导致了交通事故。4月2日再次联系高速管理处,并反馈了周先生说的找货车车主赔偿不成立的事实,并无正面回复,只是说会安排人联系,直到4月7日还是没有回复,就再次找到了高速衡阳分公司周先生,他官方回复说高速公路没有赔偿的说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湖南省高速公路衡阳分公司哪怕能提供履行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对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的证据,但盛庆安的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路面障碍物仍然存在,路面未保持畅通从而造成车辆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高速路面轮胎皮没有及时清理,造成车辆受损后拖车费1000元,比亚迪4S店维修费5021元,共计6021元。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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