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8
涉及单位: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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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我公司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暖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三区19号楼;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出版孵化基地装饰项目其中的《暖通工程专业分包》发包给我公司,工程名称是朝阳区望京东园三区19号楼-2-1层、1至6层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三区19号楼,签约合同价1644344.58元。工程已于2024年6月26日办理了工程验收。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被告)联合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于2025年9月25日,双方代表办理了竣工结算。结本合同价款结算 总价为 (¥1729434.46:元 ,扣除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 ¥:1407434.46 ,其中质保金为:¥:51883 . 03元,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次除质保金外应支付余款¥:270116 .97元。我司于2026年1月7日给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0116.97元。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支付款项。并各种理由推诿付款,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恳请相关单位予以帮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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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北京)出版孵化基地装饰项目《暖通工程专业分包》的情况说明
作为该项目结算人员,现就相关事实情况说明如下:
2023 年 9 月 20 日,我项目部与北京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暖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总造价已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款除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外,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第 13.5 条、第 13.6 条明确约定:因承包范围、内容等变更引起合同总价超过原合同暂定总价的,须签订补充协议,无补充协议的,超出部分不予认可、不予支付;工程结算需经公司最终审计确认后方可支付。
本工程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完成四方竣工验收。截至目前,我司已向北京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7434.46 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至合同价的 85%(即 1397692.89 元),我司已付款金额已超过该节点应付比例,不存在拖欠进度款的情况。
北京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结算总价1729434.46 元,已超出合同固定总价1644344.58 元,且超出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审批、签订补充协议等程序,不符合合同第 13.5 条、第 13.6 条约定的计价及结算原则,我司不予认可。同时,本项目结算资料尚未完成我司内部最终审计,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付款条件。
请北京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固定总价约定完善结算资料,积极配合我司完成内部审计工作。支付农民工工资系分包单位法定义务,不应作为突破合同固定总价约定、主张超额付款的理由。我司将在结算审计完成、确认合法结算金额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办理后续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