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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绝配合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时间:2026-04-07

涉及单位:郴州市东田金湾物业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人系东田金湾小区业主,拥有小区地下车库固定车位一个,本人购买了新能源汽车,需在自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本人于2025年6月3日向12345反馈该问题,到今为止,未实际解决问题,给出的回复如下:

1. “小区地下停车场未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未制定充电设施规划,总体规划中没有充电桩。”

2. “未规划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不符合消防要求。”

3. “小区周边已设有三个集中充电桩,满足充电需求。

上述拒绝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无理阻挠,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与理由驳斥

(一)物业仅有配合义务,无权自行审批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第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为安装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公司、消防部门等专业机构现场勘查后判断,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自主审批权或主观评估范畴。

(二)“小区规划无充电桩”不是合法拒绝理由

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无需以小区整体规划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符合国家绿色能源政策,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2024-07-2-121-001)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得径行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三)“不符合防火分区要求”是对消防规范的严重误解

依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6条规定:对于竣工于该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原有防火规范要求的,仍可安装充电设施。

个人自用充电桩属于分散充电设施,与集中布置的充电区域适用标准不同。物业公司混淆了两者概念。消防安全问题应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供电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专业意见,物业无权自行判断并以此为由拒绝。

(四)“周边有公共充电桩”不能剥夺业主权利

依据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1260号等司法判例,法院已明确: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对车位的合理使用,不应以小区具有公共充电桩即排除其合法权利。 自有充电桩与公共充电桩的使用便利性、经济性完全不同,业主有权选择更便利的方式。

(五)湖南省地方性规定明确支持

依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湘发改能源规〔2025〕289号),自用充电设施指在私人固定停车位上安装的、专为个人自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安装。

三、投诉请求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东田金湾小区物业公司:

1. 立即停止无理阻挠,在收到本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为本人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或签署同意安装意见。

2. 积极配合本人及供电公司、施工单位,提供小区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及后续施工。

3. 不得再以任何非法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缺失”“防火分区”“周边已有充电桩”等)拒绝或拖延配合。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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