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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法院不依法提供录音录像给当事人

时间:2026-04-07

涉及单位:安乡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投诉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雨薇

投诉人:谭清安,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潭陵居委会文艺南路72号,联系电话:158****6777

被投诉人:

1. 审判员:李雨薇(安乡县人民法院)

2. 法官助理:陈明珠(安乡县人民法院)

3. 书记员:刘淑青(安乡县人民法院)

投诉事项:

安乡县人民法院在(2025)湘0721民初3764号案件审结后,无理由拒绝我作为案件当事人复制庭审录音录像,违反法定程序,侵犯我的诉讼权利。只要录音也不给。耽误我二审上诉。申请书递交了3-4天了。

事实经过:

我多次沟通,明确表示不给录像,录音也可以,且承诺仅用于本案诉讼,但该院仍然拒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投诉请求:

1. 请求责令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我提供(2025)湘0721民初3764号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2. 请求对被投诉人违法拒绝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投诉人声明:本人承诺获取录音后仅用于本案诉讼活动,绝不公开传播。

投诉人:谭清安

日期: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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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乡县网信办 2026-04-10 15:02:29

    谭清安: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的问题,本院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6年4月1日,本院对龙国安诉谭清安、高万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4月2日,您通过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调取庭审录像,本院工作人员告知您本人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经审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收到您的书面申请后,我院调出庭审录像视频并刻录成光盘。4月7日上午,我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您可随时到本院领取光盘,您已于4月7日领取光盘。
    感谢您对法院的监督。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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