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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降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时间:2026-04-06

涉及单位: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贵局依法履职,对举报人所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技术屏蔽录屏、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承诺、诱导消费等全部违法违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将调查过程、认定结果及处理进度以书面形式详细答复举报人;

2.请求贵局依法认定被举报人在销售二类医疗器械过程中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3.请求贵局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4.请求贵局调查被举报人宣传的“姜影教授”真实身份、与被举报人的实际合作关系,认定其是否存在冒用专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违法事实;

5.请求贵局依法责令被举报人立即退还举报人全部购货款共计人民币3960元;若贵局依法认定被举报人行为构成欺诈,请求贵局支持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判令被举报人另行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188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5840元;

6.请求贵局核查被举报人更名前关联主体的投诉处理情况及经营合规性,对其长期、多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严查处。

一、举报核心内容(违法事实逐条定性)

1.虚假宣传二类医疗器械,刻意夸大产品功效:被举报人将备案仅为“辅助治疗”的降修堂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湘械注准20232090558),向举报人宣传为“可治疗三高、冠心病,缓解/改善腰椎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风湿骨病”,宣传内容远超产品官方备案的适用范围,主观欺诈故意明显,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构成虚假宣传。

2.以断言性表述承诺产品效果,引人误解实施商业宣传:被举报人出具《九十天退货承诺书》,以“使用90天血糖数据无平稳下降可退款”的确定性表述,将产品备案的“辅助治疗”功能误导为“确定性治疗效果”,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可直接治疗糖尿病、高血糖等疾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技术屏蔽直播录屏、拒不提供直播回放,规避监管阻碍维权:被举报人在商业直播中采用特殊技术屏蔽录屏功能,导致举报人录屏仅能获取音频、画面全程黑屏(仅显示“黄田大药房”小程序),且未按监管规定向举报人提供直播回放,违反《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属于刻意阻碍消费者留存维权证据、规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

4.制造虚假稀缺氛围,以不正当话术诱导消费:被举报人以“直播特惠价格、名额仅剩三个、公益直播课程即将结束”等虚假话术制造产品紧俏的假象,利用举报人对家人病情的关注诱导冲动购买产品,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不正当诱导消费。

5.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承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举报人发现产品宣传与实际备案内容严重不符后,依法提出退货退款要求,被举报人却以“未使用满90天不符合退款条件”为由无故推诿、明确拒绝,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严重侵害消费者依法退货的合法权利。

6.更名前关联主体存在大批量同类投诉,涉嫌长期违法经营:经12315投诉举报系统查询,被举报人2026年1月更名前的关联主体(长沙康守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绛修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存在大批量关于虚假宣传、拒不退款的消费者投诉,被举报人仍继续实施同类违法违规行为,主观违法恶意显著,涉嫌长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完整时间线,对应全部违法点)

2026年3月2日,被举报人湖南降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客服文奔宇(企业微信显示名称:湖南降修堂科技)主动添加我企业微信,随即向我推送养生直播课程报名链接,宣传该直播由“知名医院专家主讲”,主打科学管理糖尿病、三高类慢性疾病,同时承诺完成四天课程学习并打卡,即可领取价值1000元降糖礼包,还特意告知群内仅可信任群主文奔宇,切勿相信其他人员。

在后续沟通中,被举报人多次向我宣传“姜影教授为北京王府中西医合医院内分泌科权威专家”,并展示所谓的用户使用反馈,称贵州遵义57岁蒋阿姨原血糖20-32、血压200,使用被举报人销售的降修堂激光仪后身体指标得到显著改善,还宣称“多位用户使用该仪器后各项指标稳步下降、恢复正常且不反弹”,通过虚假案例刻意夸大产品实际功效。

2026年3月6日,被举报人以“任总直播送福利、糖友专属特惠价格、名额仅剩三个、公益直播课程即将结束”等话术制造虚假紧迫感,持续诱导我抢购产品。我当即明确告知客服,计划为父亲、丈夫各购买1台仪器(共计2台),并详细说明父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丈夫患有腰椎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风湿骨病,反复多次询问该仪器是否对症、能否治疗或缓解上述病症,客服明确给予肯定回复:“仪器对三高、心脑血管疾病有很好的效果,对腰椎盘突出、肩周炎等问题可缓解和改善,核心作用于血液方面”。

基于被举报人的明确承诺和宣传,我于当日通过微信零钱通向被举报人湖南降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完成付款,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960元,收货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燕泉路燕泉广场4栋。被举报人告知将通过顺丰快递发货,货品包含降修堂激光治疗仪2台、降糖大礼包、血糖仪等,并承诺会向我同步物流信息(顺丰运单号:SF 5104841566501)。

后续我顺利收到上述产品,首先发现被举报人此前宣传的直播课程无法正常进入学习,随即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配套使用说明书及医疗器械官方注册信息,发现该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降修堂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注册证号:湘械注准20232090558),其官方备案的唯一适用范围为:高脂血症、高粘血症、高血压、糖尿病、脂肪肝的辅助治疗,及高脂血症、高粘血症引起的冠心病、脑梗塞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的辅助治疗。该产品外包装及备案信息中,无任何关于“缓解/治疗腰椎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风湿骨病”的标注或说明,与被举报人客服的宣传内容存在严重且明显的不符。

在此期间,为留存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的维权证据,我对其相关直播课程进行录屏操作,但因被举报人采用特殊技术手段屏蔽录屏功能,最终录屏结果仅能听到音频内容,画面全程为黑屏状态,且录屏界面仅显示“黄田大药房”小程序,无任何完整的直播画面可核查,同时被举报人也未按相关监管规定,向我提供该直播课程的完整回放,导致我无法完整留存其虚假宣传的关键证据。

2026年3月11日,我先向被举报人客服咨询产品正确使用方法,并提出课程无法正常进入的问题,客服未给出任何有效解答和解决方案;2026年3月12日,我明确向客服指出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备案适用范围严重不符的核心问题,说明该仪器根本无法治疗或缓解父亲、丈夫的相关病症,正式向被举报人提出退货退款要求,对方仅简单回复“给您处理”,但此后未采取任何实际的处理措施。

我后续多次主动向客服追问退款事宜,被举报人均以**“需按《九十天退货承诺书》要求,使用满90天且血糖数据无平稳下降才可退款,未到90天不符合退款条件”**为由无故推诿、明确拒绝,始终拒不履行退货退款的合法承诺,刻意回避核心问题,严重侵害我的合法退货权。

另经12315投诉举报系统查询得知,被举报人湖南降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6年1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含股东、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其更名前的关联主体(长沙康守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绛修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12315公示系统中,已存在大批量关于虚假宣传、拒不退款的同类消费者投诉,可见被举报人并非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而是涉嫌长期、多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性质恶劣。

经查证,被举报人出具的《九十天退货承诺书》中,以“患有高血糖、糖尿病等问题的用户,坚持按指导使用90天,若测量数据没有平稳下降,可办理退货退款”的断言性表述,刻意模糊产品“辅助治疗”的备案属性,将其误导为“具有确定性治疗效果”的产品,极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而被举报人作为专业的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方,明知产品仅为“辅助治疗”功能,却故意向举报人宣传为“可治疗、缓解”多种疾病,针对性利用举报人对家人病情的担忧实施虚假宣传,主观欺诈故意十分明显。

三、法律依据(精准对应违法事实,强化诉求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被举报人超出医疗器械备案范围,宣传产品可治疗、缓解多种疾病,违反本条规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被举报人故意夸大二类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和实际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违反本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被举报人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且拒不履行退货退款义务,违反上述条款。

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屏蔽、删除用户评论、限流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保存直播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直播内容、交易记录等数据。被举报人技术屏蔽录屏、拒不提供直播回放,违反本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举报人制造虚假名额紧张氛围、通过虚假用户案例夸大产品功效,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本条规定。

6.《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被举报人故意告知虚假的产品功效信息,误导举报人作出消费决策,符合欺诈行为的认定情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被举报人行为被认定为欺诈,举报人有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四、综上

被举报人湖南降修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明知二类医疗器械的官方备案适用范围仅为“辅助治疗”,却故意超出备案范围夸大产品功效,以“专家宣传、虚假用户反馈、断言性效果承诺”等方式实施定向虚假宣传,同时通过技术屏蔽录屏、拒不提供直播回放的方式规避市场监管、阻碍消费者留存维权证据,先以虚假话术诱导举报人冲动消费,后又以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无理拒绝举报人合法的退货退款要求,其一系列行为已违反多项国家法律法规。

更甚者,被举报人更名前的关联主体已存在大批量同类消费者投诉,却仍继续实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观违法恶意明显,不仅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退货权等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整体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现举报人特向贵局依法提起投诉举报,恳请贵局全面依法履职,对被举报人的全部违法违规事项逐一深入调查、严格核实,依法认定其行为性质并予以从严行政处罚,责令其履行退款及赔偿义务,并将调查结果、处理进度及时以书面形式详细答复举报人,望予准允!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4-13 14:08:04

    经核实,您于2026年3月5日订购被诉商家降修堂半导体激光治疗仪2台共计3960元,您在订购前,被诉商家客服已明确告知您使用90天后,出示医院前后检查报告对比无任何改善可办理退货退款。您收到产品后,被诉商家售后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进行指导,并在后续做到了有问必答。您于2026年3月9日开始使用产品,4月6日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被诉商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去电了解您使用产品期间情况,因您在使用期间没有反馈过任何血糖数值报告,被诉商家无法评判您使用产品有没有改善。被诉商家与您沟通了解到您不愿意继续使用产品,出于尊重客户个人意愿角度同意了您的退货退款请求,并给您办理退货退款3960元,被诉商家承担全部损失。针对您的赔偿诉求,经调解,被诉商家表示其已全额退款,无法满足您的赔偿诉求。关于虚假宣传的问题,因您未提供任何证据,暂无法认定被诉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4-08 15:59:23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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