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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不实就收回信访答复,新宁县法院把群众信访当儿戏?

时间:2026-04-05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指出不实就收回信访答复,新宁县法院把群众信访当儿戏?

2026年4月2日,新宁县法院用一场毫无诚信的操作,把信访答复变成了随手把玩的道具,也彻底暴露了其漠视法律、敷衍群众的真面目。

当天上午,我接到法院电话通知领取信访答复,因受一朋友之请,委托我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当即告知无法即刻前往,11点58分法院曾姓工作人员再次来电,我明确与其约定下午2点半准时到院领取。

我恪守约定准时赴约,曾姓工作人员在法院一楼大厅(有监控)向我送达书面答复,可我仅粗略翻看一份,就发现内容不实、全是文字游戏,当场直接戳破其虚假性。

我当场厉声质问:写这份答复前,你们调过庭审录像吗?核过庭审事实吗?但凡看过录像、问过当事人,绝不可能写出这般颠倒黑白的内容!新宁县法院出具信访答复,难道连最基本的事实核查都不做,全靠凭空捏造?

为证清白,我当场拨通当事人电话开免提,让其亲口陈述被非法剥夺旁听权的经过。曾姓工作人员听完真相、自知答复造假后,没有半句道歉,只说要汇报领导,直接把这几份已送达的答复收回!

我当场明确指出:绝不会再为这份虚假答复浪费时间跑法院,要求法院后续必须送达。而法院本该给我四份答复,我仅粗略翻看了一份、略看一份,剩余两份连看都没看,这三份答复是否同样满是谎言?

这场荒唐的信访答复闹剧,根源是庭审中赤裸裸的违法操作。我持当事人书面授权委托书、社区盖章的代理人推荐函,依法代理庭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主审法官李畅华却无端以我与当事人“非同村(社区)”为由,拒绝确认我的代理资格,还称依据是“司法解释”和新宁县司法局与法院联合下文。

可笑又可气的是,李畅华口中的“法复〔2025〕19号”,根本不是司法解释,只是最高法针对个案的答复,属于普通司法文件,毫无普遍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白纸黑字明确公民代理合法地位,从未设“同村同社区”的门槛,李畅华的说法,纯属于法无据的恶意刁难!

我当场要求他出示所谓“联合下文”核实,他竟推诿让我找法院办公室!法院办公室是普通百姓能随意进出、查阅文件的地方吗?这分明是拿子虚乌有的“秘密文件”当挡箭牌,明目张胆行违法之事!

更讽刺的是,新宁县法院内部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司法标准全凭法官心情:

2025年11月5日,该院康红文法官先以“非同村”拒代理,代理人背法条后立刻准许;

2025年10月28日,新宁县仲裁庭上,尹律师搬出“法复〔2025〕19号”主张限制公民代理,直接被仲裁庭驳回;

2025年11月3日,武冈法院审理案件时,邓律师同样提及该文件,依旧被驳回,当事人的公民代理资格依法获准;

郴州市中院(2026)湘10民终56号生效裁定书,更是明确认可“非同村”公民代理资格!

上级法院、同级仲裁机构都依法依规,同院法官都能秉公执法,唯独李畅华一意孤行!他是真不懂法,还是故意无视法律、刻意打压当事人?

被违法剥夺代理资格后,我依法坐到旁听席,并明确表示要投诉举报,李畅华竟当场恼羞成怒,直接剥夺我的旁听资格,将我驱逐出法庭!

这是赤裸裸的报复性执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公开审理案件公民有权旁听,李畅华只因当事人要行使监督权,就粗暴践踏公民诉讼权利,把司法公开、接受监督当成笑话,嚣张气焰令人发指!

就连最基本的庭审纪律,李畅华都搞双重标准、享特权:传票明确2026年2月13日8点30分开庭,当事人和我提前到场等候,主审法官李畅华却8点36分才姗姗来迟,无故迟到几分钟!

传票要求当事人必须准时到庭,迟到就要承担撤诉、缺席判决的严重后果,法官迟到却无需解释、无需担责?这是哪来的特权?连准时开庭的基本职业操守都没有,何谈庭审严肃性?何谈司法公信力?

新宁县法院李畅华法官的行为,已然触犯法律、违背职业准则: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视《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公民代理,剥夺公民诉讼权利;

2.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拿虚假内部文件替代国家法律,选择性适用法条,肆意践踏法律权威;

3. 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因当事人要投诉举报,就非法剥夺旁听资格,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4. 司法作风极其恶劣:开庭无故迟到,庭审态度蛮横,毫无职业素养,严重损毁司法机关形象。

信访答复不实就收回,法律条文视若无物,群众权利随意践踏,新宁县法院如此行事,究竟是工作失职,还是故意漠视群众利益?恳请相关部门立刻介入彻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司法乱象,还百姓公道,重拾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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