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5
涉及单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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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2026)湘04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故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对华楚公司的债权为“从属性债权”,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根本性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核心要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律并未要求债权必须为“主债务”或“独立债务”。(一)债权已经生效执行裁定独立确认,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再审申请人对华楚公司的债权,源于耒阳市人民法院(2025)湘0481执213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
该裁定系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华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主文明确:“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额内对……不能清偿债务904,397.3元向申请人李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已独立创设华楚公司对再审申请人的金钱给付义务。(二)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具有独立性,不等同于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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