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3
涉及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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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EM6JN89Y,地址: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230号)
事发时间:2026年3月1日
事发地点:长沙县黄兴镇清水塘路与杜家坪路交汇处东南角(绿城知雅棠雅棠府项目)
事实经过:本人于2026年3月1日与被投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购房款30000元(附付款凭证)。认购书仅单方约定“乙方未按时付款的,定金不予退还”,但未约定被投诉人违约(如无法按期签约、无法办理贷款等)时应当承担的对应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
被投诉人的认购书仅单方约定本人义务,未约定开发商违约责任,且“定金不退”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加粗、未单独告知、未签字确认),违反上述规定。
诉求:
1. 请求媒体曝光监督,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人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2. 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本人30000元购房款。
证据材料:
认购书
定金支付凭证
12315已终止调解告知书
承诺:本人保证所反映内容属实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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