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2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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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4月2日14点36分在微信客服收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内 0524 执保 611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库伦旗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支付功能冻结
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内蒙古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6)内 0524 执保 611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库伦旗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四、本人是江苏省泰兴市人,常住地为泰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
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冻结我的微信支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已经严重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请贵院撤销对本人账户的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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