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2
涉及单位: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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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14点36分25秒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611号;联系电话:04754719881。一、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上并未查询到任何与本人有关的案件及文书信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异地限制微信支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二,本人4月2日下午拨打该电话,工作人员只是解释让第三方来协商,三,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 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本人是广西梧州市藤县人。均不在内蒙古库伦旗。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留取生活费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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