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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冻结

时间:2026-04-01

涉及单位:机关名称: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本人在2026年3月31日21时左右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432号。

1、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也没有查到有关文书编号。

2、本人是辽宁葫芦岛人,常驻地也是辽宁省葫芦岛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局部在内蒙古库伦旗。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3、本人唯一经济来源是工资收入,法院在没有提前告知,没有提供裁定书,也明知声称的债权方经历过本人不知情的多次转移的情况下,在不具备管辖权的同时对本人唯一经济来源的工资卡以及所有支付方式进行冻结,导致本人无法正常维持生存,诉前保全不应该用于帮助网贷催收,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未经债务人认定得到,该转让也不应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本人现在直接无法正常生存,债务的偿还也至少应保留一定生活费用以及合法收入来源账户的正常使用。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情况,解除对本人工资卡和微信支付功能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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