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31
涉及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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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彻查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材料造假及违规审批问题的紧急情况反映
呈报人: 李文英
联系电话: 135****4421
住址: 衡阳市蒸湘区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103室
尊敬的曾梦龙书记:
您好!
我是蒸湘区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103室业主李文英。现就本单元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申请材料系统性造假、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行政不作为、疑似违规审批等严重问题,向您作紧急情况反映,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彻查、严肃处理。
一、 基本情况与核心问题
自2025年12月起,我多次向区住建局实名举报本单元加装电梯申请人罗新云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尽管我提供了明确线索和确凿证据,但区住建局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致使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严重损害了包括我在内的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
二、 申请材料造假的具体事实
1. 伪造业主签名,恶意占用他人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一楼签名栏存在明显的伪造和冒签行为。其中,104户业主“胡朝阳”的签名在本人(103室)的签名栏位被他人重复签署。该行为意图制造“一楼全体业主均已同意”的假象,以骗取行政许可。本人郑重声明,从未在任何加装电梯文件上签署姓名或表示同意。
2. 伪造业主委员会文件: 申请人声称已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在本单元加装电梯”及“业委会承诺以下业主签名真实有效”的文件。但经我本人与业主委员会5名成员逐一核实,他们均明确表示从未在相关申请文件上盖章或签字,对文件内容完全不知情。此文件系申请人伪造。
三、 区住建局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与疑似违规审批的事实经过
针对上述显而易见的造假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我先后三次通过国内挂号信的正规渠道,向区住建局提交了详细的实名举报材料。这三次举报均已被邮局妥投,但该局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具体经过如下:
1. 首次举报(2025年12月14日): 提交《关于核实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报告、业主签名及履职申请书的举报信》,挂号单号为 XA50452454543。
2. 二次举报(2026年2月9日): 提交《关于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申请中存在系统性造假、系统性虚假材料,要求依法查处的实名举报信》,挂号单号为 XA50461793143。
3. 三次举报(2026年2月26日): 提交《关于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中存在系统虚假材料及业委会同意文件造假问题的实名举报信》,挂号单号为 XA50461989243。
三次挂号信均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区住建局始终未予理会。
2026年3月12日,我与贵局工程管理科段超主任通话时得知,区住建局仅对造假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并以“当事人口头表示不再担任牵头人”的方式处理,并未对“材料造假”这一违法行为本身作出任何行政认定与处罚。这种回避问题实质、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不仅未能消除违法状态,更涉嫌包庇纵容,构成行政不作为与违规审批。
四、 我的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的严重性,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在虚假材料基础上通过违规审批,特向您恳请:
1. 请区委责成区纪委监委或相关职能部门,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材料造假一事进行全面彻查,依法对伪造签名、伪造业委会文件的违法行为人作出严肃处理。
2. 请区委督促区住建局立即纠正错误行为,依法撤销此前基于虚假材料作出的任何初审意见或公示,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停止后续一切审批流程。
3. 请区委对区住建局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可能存在的违规审批问题进行调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4. 我已保存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三次挂号信的回执、带有伪造签名的申请报告、业委会成员证言、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等),随时可供调查组核查。
5. 恳请区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单元(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在申请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系统性造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明确该单元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装电梯,以示惩戒,杜绝此类恶意造假、扰乱审批秩序的行为。
此事件虽小,但关乎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关乎最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恳请曾书记高度重视,依法依规予以彻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呈报人: 李文英
联系电话: 135****4421
日期: 2026年3月31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关于要求对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材料造假问题依法调查处理的催办函》我局已收悉!局领导高度重视,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现回复:
经社区核实,蒸水花苑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有一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
2.根据2026年2月9日16:47时的《调查笔录》该项目业主代表罗新云答:“签字的情况我知晓,其他资料已委托第三方办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为2024年10月13日,当时本小区没有物业及业委会。”
3.我局工作人员对该项目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该第三方公司负责人承认部分材料系按业主要求代为准备。这些材料是网络上下载的模板,并非主观上提供虚假材料,且业主签名真实有效。能够表达本栋本单元真实的是否加装电梯的意愿。
4.根据《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前期的摸底排查结论作为客观加装条件的基础,再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参与表决业主协商达成一致的,要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名确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定义要点:
隐瞒有关情况:指申请人故意不向行政机关披露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依法应当告知的事实或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指申请人提交伪造、变造、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文件、数据、证明等材料,意图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查决定。
我局认为,《关于蒸水花苑小区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报告》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法律规定,该项目的申请人不是主观上向行政机关披露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依法应当告知的事实或信息,也不是申请人提交伪造、变造、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文件、数据、证明等材料,意图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查决定。该申请提及“业委会同意在本单元加装电梯”及“业委会承诺以下业主签名真实有效”。104户业主“胡朝阳”在签名栏内已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又被重复签署两次,其中一次直接占用了103户(即本人)的签名位置。表达的业主意愿真实有效,不影响该项目的最终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我局作出以下决定:维持我局关于蒸水花苑小区17—2栋2单元《关于蒸水花苑小区17—2栋2单元加装电梯申请报告》做出的《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审意见》。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