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31
涉及单位: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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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侨村人,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0620****,于2026年3月28日在微信客服收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内 0524 执保 273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库伦旗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冻结
二、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内蒙古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6)内 0524 执保 273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通辽市人民法院、库伦旗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四、本人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桥村人,常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辽通市库伦旗
五、多次打该法院所有对公电话,皆打不通或者忙线,无法了解详细案件,因何库伦旗法院执行执保冻结本人的微信支付宝?也导致了本人生活上的诸多不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冻结我的微信支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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