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7
涉及单位:河南泽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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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抖音时,“伊华” 主播在镜头前反复展示“前后对比图”,声称其点斑液是 “专利配方”,无论雀斑、黄褐斑,只要按要求使用,28 天必能看到明显淡化效果。更诱人的是,她承诺下单后会安排 “一对一专业护肤顾问”,根据个人肤质定制使用方案,全程跟踪指导。
抱着变美的期待,我下单购买了第一套产品。收到货后,按要求添加了所谓的 “初级顾问” 微信。初期,顾问仅简单告知 “早晚涂抹”,并未提供任何针对性分析。使用半个月后,斑点毫无变化,我提出质疑时,顾问却说“需要搭配配套精华才能激活功效,充值会员购品更划算,后续还能升级高级顾问。”彼时的我还抱有希望,想着 “专业指导或许真能提升效果”,便按要求充值了会员。可这一充,就掉进了对方早已设计好的 “升级陷阱”—— 充值后,顾问立刻以 “你的肤质需要更高级别方案” 为由,让我添加第二位 “资深老师”后面又以 “皮肤代谢能力差,需进阶产品助推” 为由,推荐第三位 “首席顾问”。
我在三位 “顾问” 的轮番诱导下消费49500元,但是斑点都没有掉,对方又改口说斑点有淡化需要继续使用。一年多时间里,我严格按照顾问的要求拍照反馈、调整用法,可脸上的斑点不仅没有实现 “28 天见效” 的承诺,反而在换季时出现了增多、变深的情况。每次我焦急地询问原因,顾问的话术如出一辙:“每个人的肤质、长斑根源不同,见效时间有差异”“斑点增多是好事,说明深层斑点在代谢浮现,坚持用就能淡化”。这种荒诞的解释让我彻底警醒 —— 所谓 “代谢提升” 不过是无稽之谈!我要求对方提供产品的祛斑功效证明,顾问却支支吾吾;当我提出退款时,更是直接被拒绝,事后我才了解到,祛斑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取得国家药监局 “国妆特字” 注册证才能宣传销售,但是我查看了对方提供的产品只有两种产品有国妆批号其他的产品全部都是普通类护肤品没有任何祛斑资质,希望有领导能够调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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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栏目收到河南泽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在线申诉,公司对帖子内容中存在不实情况进行澄清及说明:
一、投诉帖中不实指控点梳理
该投诉帖为客户使用产品后对效果不满意,将个人主观体验描述为“被诱导”“产品无资质”等不实指控。具体不实点如下:
不实点一:关于“28天必能看到明显淡化效果”的指控
投诉原文:主播声称“无论雀斑、黄褐斑,只要按要求使用,28天必能看到明显淡化效果”。
事实澄清:
1.我司产品均持有国家食药监局颁发的“国妆特字”美白祛斑注册证,并经由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功效检测报告,产品祛斑美白功效有完整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2.直播间宣传均基于产品备案功效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结论进行客观介绍,从未以“必能”“保证”等绝对化用语向消费者承诺效果。投诉中将主播介绍产品功效的正常宣传行为,曲解为“保证28天必见效”的绝对承诺,属于断章取义、夸大描述。
3.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相关规定,祛斑美白类产品的功效评价需经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验证。我司产品宣传均以检测报告结论为依据,合规合法。
不实点二:关于“顾问诱导消费”“升级陷阱”的指控
投诉原文:顾问以“需要搭配配套精华”“皮肤代谢能力差”为由,推荐更高价产品,构成“升级陷阱”。
事实澄清:
1.护肤品的搭配使用系行业通行做法,不同产品组合使用可协同增效,顾问根据客户肤质推荐搭配产品属于正常服务行为。
2.客户购买的所有产品均为自愿下单,我方从未强制或欺骗客户购买。客户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持续复购,说明其对产品和服务在一定阶段是认可的。
3.投诉中将正常的护肤流程建议和产品推荐,描述为“诱导”“陷阱”,属于主观臆断,与客观事实不符。
不实点三:关于“斑点不仅没有淡化,反而增多、变深”的指控
投诉原文:使用一年多,斑点“不仅没有实现28天见效的承诺,反而在换季时出现了增多、变深的情况”。
事实澄清:
1.客户在使用期间,曾多次按我方服务客服要求自行拍摄面部肌肤照片进行反馈。经对比,客户面部斑点较使用前有明显改善(详见附件:客户面部肌肤前后对比照片)。
2.同时,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曾多次主动向服务顾问表示认可产品带来的改善效果。(详见附件:客户与顾问聊天记录截图)。客户在使用期间对产品效果的主观认可与投诉时声称“没有任何改善”的表述自相矛盾。
3.客户在明知有改善、且曾多次主动认可效果的情况下,仍在投诉中坚称“没有任何改善”“反而更严重”,属于主观不认可客观事实、前后表述严重不一致。
不实点四:关于“产品没有祛斑资质和批号”的指控
投诉原文:“只有两种产品有国妆批号,其他的产品全部都是普通类护肤品没有任何祛斑资质”。
事实澄清:
1.客户购买的产品中,祛斑类产品(如DT美白祛斑冻干粉、DT美白祛斑霜)持有国家药监局“国妆特字20249153”“国妆特字20233846”注册证,属于合法合规的特殊化妆品。
2.客户同时购买的“调肤产品”(如多肽修护靓肤冻干粉、多维循环安肌组合、乳酸菌平衡肌肽精华液等)为辅助改善肌肤状态、促进吸收的配套产品,相关产品均拥有食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资质。
3.我方从未宣传或承诺调肤产品具有祛斑功效。客户在投诉中将调肤产品与祛斑产品混为一谈,笼统指控“产品没有祛斑资质”,属于以偏概全、误导性描述。
不实点五:关于“退款被拒绝”的指控
投诉原文:“当我提出退款时,更是直接被拒绝”。
事实澄清:
1.我司始终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售后事宜,从未“直接拒绝”客户退款诉求。
2.客户购买的产品中,大部分已实际使用完毕,剩余未使用的产品也已全部拆封,影响二次销售。在此情况下,我司仍本着服务至上的原则,积极与客户协商处理方案。
3.客户要求全额退款(含已实际使用完毕的产品)实属不合理诉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无需对已全部使用完毕且无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退货退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