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7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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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房产遭人故意摧毁,恳请法院移交警方立案侦查
控告人:吴志星、彭北京。
被控告人:李小义、欧忠军。
事实与理由:
去年,我们在网上反映李小义勾结欧忠军故意摧毁被中级法院查封的房产,不仅让法院的查封通知成一纸空文,也让法院无法执行而落空。
此前的2017年4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郴执字第18-4号、(2002)郴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控告人为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控告人是玉溪水泥公司的债权人地位依法确立。
为保障债权实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玉溪水泥公司名下4处财产,查封期限自2024年6月14日至2027年6月13日。
但在这4处财产被查封期间,李小义勾结欧忠军雇请挖掘机在玉溪水泥公司院内,对上述被司法查封的房产实施拆除作业。当时,控告人极力劝阻,说这被法院查封的不能拆除,但被控告人李小义执意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仅没停止拆除,反而加快拆除的速度。
按照国家规定,涉案房产属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当我们在网上反映后不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执行局干警赴宜章县拆除房产现场查勘,并公开回应我们的投诉。
回应称,“我院于2024年6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处不动产。控告人彭北京、吴志星反映被执行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李小义非法拆除我院查封的4处不动产上部分建筑物。其行为分别涉嫌‘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财产罪’和‘拒执罪’,并向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
“2026年1月13日,我院专程安排执行局干警赴湖南省宜章县拆除房产现场查勘,与控告人彭北京、被控告人李小义分别见面了解情况,认真倾听双方意见。同时,了解到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于控告人的报警正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我院已向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并向控告人进行了反馈。我院将持续跟进后续相关情况并及时反馈控告人。”
按照常理,我们反映李小义、欧忠军两人故意摧毁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事实存在,法院应该将该线索立即移交公案立案侦查。但二个多月过去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遭摧毁的事实毫无半点动静。
此前,我们也曾多次反映法院查封的房产被人故意摧毁,郴州中院执行局也来实地调查,但是“雷声大雨点小”毫无结果。现恳请郴州市中院排除一切干扰,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严惩上述两人藐视法律的行为。谢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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