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6
涉及单位: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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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何婧琴,2026年2月12日13时12分在永州市宁远县重华北路与九亿街交汇处被湘MGK650小车撞伤脚部。
- 宁远交警未对我当场质疑的酒驾嫌疑做任何检测,直接放行肇事车辆,程序违法;
- 我多次申请调取、复制现场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均被拒绝,剥夺我举证权利;
- 民警未出示证件,在我明确反对下强行适用简易程序,仅以我电动车临时号牌过期为由判定我全责,回避对方未观察、未避让等过错;
- 我向永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支队未调取关键监控证据,直接维持原认定,属于程序空转、敷衍塞责。
恳请平台督办,要求公开完整监控,依法纠正不公认定。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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