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5
涉及单位:娄星区水利局城北水利管理站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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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娄底市娄星区水利局领导:
本人童西华,本人现承租娄底市娄星区城北水利管理站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53号临街门面的房屋,用于经营电动车买卖使用。双方已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明确、固定,即月租1200元/月,对合同期满后续租租金未约定任何上涨条款。
投诉事由:
1. 合同履行期间,城北水利管理站工作人员李凌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单方强行要求续租期间提高房屋租金每月800元,涨至2000元/月。
2. 该涨租行为无合同约定、无法律依据、无任何正式文件,属于出租人单方擅自变更合同,严重违反《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3. 当前实体经济经营异常艰难,本人经营已十分困难,该无理涨租行为将直接导致本人无法继续经营,严重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
4. 李凌作为水利管理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涨租,属于违规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
5.国有资产出租需履行审批、公开程序,对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单方变更,擅自涨租属违规操作,存在明显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人诉求:
1. 责令娄底市娄星区城北水利管理站及工作人员李凌严格按照原租赁合同关于优先续租履行,立即停止单方涨租行为。
2. 对李凌违规擅自涨租、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纠正、问责。
3. 保障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优先续租的合法租赁权益,维护公平、稳定的租赁秩序。
4.该门面属于娄星区城北水利管理站占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归国家所有、上缴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截留和挪用。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已留存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
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书面/电话回复处理结果。
投诉人:童西华
日期:2026年3月1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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