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5
涉及单位:中国联通湖南省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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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要求:
请求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被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1.立即纠正其单方面变更套餐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约行为;
2.立即停止对申诉人“智慧沃家共享版4G成员套餐”实施的不合理限速措施;
3.恢复该套餐原有的“不限流量、不封顶”的服务承诺至2025年之前的正常使用状态。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中国联通老用户,于2013年办理了“智慧沃家共享版4G成员套餐”。办理时,联通公司明确承诺该套餐为“4G不限流量”,即在使用过程中不设流量封顶,亦不进行任何限速。基于此承诺,申诉人连续正常使用该套餐长达十余年。
然而,自2025年起,联通公司在未与申诉人协商、未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开始对申诉人的套餐实施“当月流量达到100G后降速”的限制。
更为严重的是,进入2026年1月以来,联通公司进一步收紧限制,在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限速门槛从100G降低至每月40G。申诉人持有联通公司发送的关于限速规则变更及触发限速的短信通知,可作为直接证据。
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诉人于2026年2月25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了申诉。在工信部介入后,长沙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诉人沟通,但并非解决问题,而是反复要求申诉人变更套餐。申诉人始终坚持原有诉求,即恢复套餐的原始流量权益。上周(2026年3月上旬),长沙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诉人,称已为其解除流量限制。然而,今天(2026年3月[请填写具体日期]日)上午,申诉人手机流量超过40G后,再次被联通公司实施限速,上网速率急剧下降至1Mbps以内,导致手机网络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申诉人认为:
1.申诉人与联通公司于2013年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不限流量、不封顶”的承诺是核心条款,是申诉人长期使用该套餐的基础。联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在十余年后单方面增设并逐步降低限速阈值(从无限制→100G限流→40G限流),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严守的原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剥夺了申诉人在缔结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联通公司在申诉人投诉后,虽口头承诺解除限制,但实际执行中再次单方面违约,将网速限制至1Mbps以下,属于明知故犯,情节较为恶劣。
综上所述,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特向贵局提出申诉,请求贵局依法调查并纠正联通公司的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恢复申诉人套餐的正常使用,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李涵
日期: 2026年 3 月 15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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