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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贾延武法官判后答疑不服

时间:2026-03-12

涉及单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诉求:

1,请求贾延武法官释明本案排除全部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并书面回复;

2,请贾法官释明本案认定“自首、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从轻情节的法律依据,并书面回复;

3,请释明采用伤情等级鉴定意见附件3中违法鉴定内容“营养期45天、护理期30天、后续治疗费1500元”作为“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判赔依据的法律条文,并书面回复。

岳阳楼区法院刑庭贾延武法官在审理被告人(岳阳楼区组织部部长袁应初的亲姐夫)赵如意故意伤害一案中(案号:(2025)湘0602刑初638号),故意非法排除全部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威胁执行法官、持凶器斧头、铁锤、三人团伙聚众作案、长期恶意侵权引发13起民事诉讼、家属造谣诬陷“伤情鉴定造假、公安办案不公”、拒不认罪、不自首、不赔偿、未获谅解。

同时贾法官还错误认定“自首、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从轻情节并据此大幅不当减刑,导致量刑畸轻,本应判1年6个月的刑期,实际按关多久判多久,仅判9个月,判赔2.62万,不能覆盖被害人因治疗和康复实际支出的44920元,把部长亲姐夫赵如意的违法犯罪成本压到最低,纵容鼓励犯罪。

2026.02.10被害人王如凤就上述贾法官枉法裁判行为要求判后答疑并递交了申请书,贾法官接待时进行了口头释明,主要是推诿责任,把本案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未认定、未评价、未从重处罚的原因归责于检察官“起诉状过于简单”,未提交证据证明法定、酌定从重情节,亦未指控本案具有法定、酌定从重情节,但被害人向检察院、法院分别提交53个视频证据和大量书证,证明本案全部法定、酌定从重情节,贾延武法官说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只有经检察官提交的证据才有效,对此被害人王如凤有如下异议:

1,贾延武法官将程序责任推诿给检察官:贾法官指责“检察官起诉状写得太简单”且未指控“持械、结伙、威胁执行法官、家属媒体造谣诬陷、长期恶意侵权”等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指责检察官未上交视频证据,指控从重情节不力,不作为。

法官称“起诉状写的太筒单”,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责任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法院有权依职权调查取证,即使起诉书未详列所有情节,法院仍应全面审查证据并依法量刑。

若检察官确有疏漏,应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变更指控,而非由法院替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官的职责是全面审查证据,包括被害人提交的53个视频和大量书证。如果证据确凿,法官有义务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和评价,不能以起诉书简略为由无视关键量刑情节。根据《法官法》第46条,法官不得推诿审判责任。

2,贾法官以“起诉书未写明从重情节”为由不予认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98条,法官负有独立审查全部在案证据的法定职责,不得以“起诉书未指控”为由回避对明显从重情节的认定。视频证据53个由被害人分别提交检察院、法院,且已纳入卷宗,法院无权以“检察官未上交”为由拒绝采信。司法实践中,最高检智能辅助系统已将“遗漏从重情节”列为文书错误预警,说明该行为属司法瑕疵甚至违法。

3,检察官已履行基本指控义务:

起诉书明确记载“赵如意因在楼顶上铺设光伏、屋顶“阁楼”金属门拆除及屋顶“阁楼”权属等问题与王如凤等15人多次进行民事诉讼”、“袁红霞用斧头砍砸王如凤家门”、“赵如意拿铁锤砸王如凤右肩部”、“王如凤被赵如意持铁锤击打赶下“阁楼”、“当警察面,赵如意右手推王一下致其身体右侧撞在楼梯栏杆上”等关键事实,已构成对基本犯罪行为的完整描述,已隐含长期恶意侵权、持凶器伤人等从重情节的事实基础。视频证据53个及大量书证系被害人分别提交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已将王如凤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非检察官“未提交”,而是法官未依法审查。检察官没有“不作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存在威胁执行法官、持械(斧头、铁锤)、结伙作案、拒不认罪等从重情节。

庭审中检察官指控:赵如意一只脚入室将王如凤推倒在沙发上,在11:24分至11:44分的20分钟时间内,赵如意持铁锤击打王如凤2次、推搡2次;赵如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不承认推了王如凤,更不承认“致5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不符合法定自首条件,不构成自首。(威胁执行法官:敢来强制执行拆门,就打烂王如凤屋里的门;多次杨言:“只要法院来拆了门,就打死王如凤,打烂剁烂王如凤屋里的门”,赵如意口出狂言,应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已完成事实指控及证据提交工作,一审判决贾法官未认定从重情节并非因指控不为,而是审判环节的事实认定问题。明确责任边界,一审法官不能将排除全部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错误推责为检察官没有指控法定、酌定从重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只需满足来源合法、内容完整、与案件关联三项要件”,无需由检察机关“主动上交”才有效。被害人提交的原始视频经法院核验后即具备证据效力。无需“非要经检察官之手上交才有法律效力”。

一审贾延武法官把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后果推责给检察官和被害人。

4,贾法官无端指责被害人,为被告人部长姐夫赵如意站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拒不认罪、不赔偿、未获谅解”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此为典型的酌定从重情节,应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贾法官对上述情节“不认定、不评价、不从重处罚”,实质上是系统性忽略法定量刑依据,导致刑罚明显失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贾法官不当指责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刑事和解的法定前提为“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且“被害人自愿和解”。本案中双方均无和解意愿,和解程序依法不能启动。贾法官指责被害人“不给和解机会”,属于“将程序性义务错误转嫁于被害人”,构成对司法中立原则的破坏,亦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引导和施压”的规定。

举报人:王如凤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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