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1
涉及单位:邵阳市纪委监委、新宁县纪委监委、新宁县自然资源局、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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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新宁县纪委、监察委领导:
我们是金石镇松风亭村三组的村民,现就我村村干部在长达数年的土地破坏事件中严重失职、不作为,导致村民集体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重大侵害一事,向贵委作如下实名反映。
一、 基本事实:长达九年的土地破坏与村干部的长期缺位
自2016年起,我组多户村民彭辉旺、彭辉军、彭辉安、彭辉平、彭辉湘、邓小梅、蒋海鸥、邓芝兰等十多户村民合法的责任山、责任旱地、基本农田,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破坏性施工,导致大面积土地崩塌、损毁,基本农田被填埋,至今无法耕种。该事件已持续九年之久,村民在此期间曾多次向村委反映,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新宁县机关幼儿园2023年征三组林地时,我组村民代表彭辉安向时任村书记李崇高口头反映井冲自家土地被他人破坏一事未有任何结果,此事可以双方当面对质)。
2025年村民无奈通过网上渠道红网发帖公开求助。金石镇人民政府在红网上公开回复中该地块的“权属、地类、现状等情况和其涉事的村民不在其答复范围内,镇政府未经实际调查乱作为答非所问,鸡同鸭讲”涉嫌包庇他人。而且真正涉事的十多户村民户主均表示,从未参与过所谓的2014年9月27日村民会议,也从未签署任何关于其土地林地转让或租售的协议。其合法土地权益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被破坏长达九年。这句话直接暴露了村“两委”核心问题:对本村重大土地违法事件,长期隐瞒不报,存在严重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法规,恳请立案调查处理。
二、 被反映人历任村书记的主要失职、不作为行为及法律依据
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土地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行为已严重背离职责要求:
1. 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放任不管”,构成严重失职。
事实:土地破坏行为持续九年,范围大、影响恶劣,作为村主要干部不可能不知情。但他既未有效制止,也未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负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法定职责。同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中央文件明确规定,乡、村干部对保护耕地监管不力、放任不管,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村干部的行为正是典型的“放任不管”。
2. 未履行法定调查、制止和报告义务,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事实:面对村民的持续反映,村干部未组织村“两委”进行实地勘查、固定证据,也未启动任何村级调查程序。其消极态度导致违法状态持续,村民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基层自治组织)应“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最直接的发现、制止和初步报告责任。村干部完全未履行这一核心职责。
3. 漠视村民合法权益,推诿卸责,损害基层组织公信力。
事实:在问题暴露后,村干部未能主动沟通、积极处理,将矛盾长期积压并最终上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村民对村“两委”的信任。
村干部对村民破坏耕地行为知情不报、未尽监管职责,可被视为失职行为,可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问责。若其行为造成集体或村民重大损失,责任更为严重。
三、 我们的诉求
村干部在上述事件中的表现,已不仅是工作不力,而是涉嫌违反党纪、失职渎职。其长期不作为,是导致这起严重土地违法事件久拖不决、民怨沸腾的直接原因。
为此,我们恳请新宁县纪委、监察委:
1. 立即对村干部立案审查,调查其在松风亭村三组土地破坏事件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以及可能存在的包庇、利益输送等问题。
2.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相关党纪法规,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责令其配合上级部门彻底查清土地破坏事实,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协助制定土地恢复和村民损失赔偿方案。
我们坚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任何损害群众利益、玩忽职守的干部都必须受到问责。我们期待一个公正的调查结果,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没有立身之地。
附:土地被破坏照片
此致
敬礼!
松风亭村三组村民
2026年03月11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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