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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在松风亭村医务室建设用地被侵占事件中失职渎职的投诉

时间:2026-03-11

涉及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邵阳市纪委监委、新宁县纪委监委、邵阳市人民政府、新宁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上级纪委领导,我是松风亭村村民,再次就我村医务室宅基地被侵占建房出租牟利一事向上级举报。反映金石镇人民政府在松风亭村医务室建设用地被侵占事件中失职渎职的投诉。

投诉事项:

1. 请求依法调查金石镇人民政府在松风亭村医务室建设用地被王梅(李文鑫)非法侵占事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 请求认定金石镇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3日在官媒红网作出的官方回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3. 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调查不实、推诿扯皮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 请求责令金石镇人民政府重新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收回被侵占的村集体土地。

一、事实背景

(一)政府明确划拨医务室建设用地

2015年因大鱼塘开发区信用社项目建设需要,作为拆迁安置配套,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征拆办)等部门在大鱼塘安置区为松风亭村安排了90㎡宅基地,专门用于建设松风亭村医务室(公益事业)。该宗地位于松风亭村3组拆迁安置地)的1栋属于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用途限定为村医务室。

2025年12月31日,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红网官方回复明确确认:“大鱼塘开发区信用社项目(松风亭3组拆迁安置地)的1栋90㎡的宅基地是松风亭村医务室的建设用地。”

(二)村医王梅(李文鑫)非法侵占事实

村医王梅(李文鑫)在未经村委会同意、未履行任何民主决策程序、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宗地上动工修建房屋,建成后对外出租牟利,导致村医务室建设停滞。

2026年1月22日,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办联合回复:“金石镇松风亭村三组拆迁安置时,在大鱼塘安置区剩余的宅基地安排90㎡用于村医务室建设。”

二、金石镇人民政府失职渎职的具体表现

(一)2025年12月23日回复认定事实错误

2025年12月23日,金石镇人民政府针对村民红网发帖举报作出官方回复,称:“该地征拆系县征拆办与王梅(王梅(李文鑫))个人的行为,不存在松风亭村集体财产被侵占的问题情况。”

该回复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与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官方回复严重矛盾

仅仅8天后(2025年12月31日),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明确回复:“大鱼塘开发区信用社项目(松风亭3组拆迁安置地)的1栋90㎡的宅基地是松风亭村医务室的建设用地”。

两个官方回复的冲突清晰表明:金石镇人民政府的回复与事实不符,与上级部门的认定相矛盾。

2. 混淆法律关系,错误定性

无论县征拆办与王梅(李文鑫)之间有何种关系,该宗地的所有权属于松风亭村集体——这一点已由县征拆办官方文件确认。镇政府的回复将此事定性为“征拆办与王梅(李文鑫)的个人行为”,属于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直接否定了村集体对该宗地的所有权。

3. 损害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信任

正如村民在2025年12月31日的投诉中所指出的:“目前这种回复与证据明显冲突的情况,不仅未能化解矛盾,更损害了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信任。”

(二)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

· 松风亭村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被侵占负有监管职责,其不作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

· 金石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政府,依法负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

· 但镇政府以错误回复推脱责任,未履行任何监督职责,有包庇嫌疑。

(三)调查过程不严肃、不公正

村民在投诉中明确质疑:“镇政府回复中的多处关键描述,与我们掌握的证据及基本事实存在严重矛盾,不仅未能澄清疑虑,反而引发了我们对调查过程本身是否严肃、公正的更大担忧。”

村民恳请上级纪委领导“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新宁县金石镇松风亭村集体医务室门面被他人侵占’事件进行提级或异地调查。彻查土地产权归属及谁审批的完整批复流程,以及镇政府本次调查回复的形成依据。”

这一诉求本身就说明:村民对金石镇政府的调查过程和结果已经完全失去信任。

三、法律依据

(一)关于乡镇政府法定职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关于失职渎职的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修订)第七条: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对村集体资产流失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关于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根据乡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普遍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受理: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 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 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案中,金石镇人民政府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完全符合受理范围。

四、金石镇人民政府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1. 村集体资产持续流失:90㎡宅基地是村集体的重要资产,被王梅(李文鑫)长期非法占用并出租牟利,因镇政府错误回复和不作为,导致集体资产被侵占的状态持续至今;

2. 医疗公益事业停滞:医务室是关系全体村民基本医疗的公益设施,因镇政府不作为,至今无法建设;

3. 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镇政府的错误回复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助长了违法风气;

4. 损害政府公信力:镇政府的回复与县征拆办官方回复矛盾,引发群众对基层组织信任危机,正如村民所言“损害了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信任”。

五、投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强烈请求: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请求

1. 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新宁县金石镇松风亭村集体医务室门面被他人侵占”事件进行提级或异地调查,彻查土地产权归属及审批流程,以及镇政府2025年12月23日回复的形成依据;

2. 对金石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次事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3. 责令金石镇人民政府撤销2025年12月23日的错误回复,重新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的请求

1. 确认金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金石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松风亭村村委会收回被王梅(李文鑫)非法占用的医务室建设用地,恢复土地原状;

3. 将调查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向村民公示,还原事实真相,维护集体财产权益和法纪的严肃性。

六、证据材料清单

1 新宁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25年12月31日回复截图证明该宗地为医务室建设用地、属村集体财产

2 金石镇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3日回复截图 证明镇政府回复认定事实错误

3 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办2026年1月22日联合回复 证明县自然资源局已成立工作专班调查

4 王梅(李文鑫)非法占地建房及出租的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事实

七、特别说明

核心要点:两个官方回复的矛盾是本案的关键——县征拆办说“这是医务室建设用地”,镇政府说“不存在村集体财产被侵占”。这一矛盾充分证明:

1. 镇政府的回复认定事实错误;

2. 镇政府的调查不严肃、不公正;

3. 镇政府相关责任人涉嫌失职渎职。

我们坚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够秉持公正,查明原委。在此过程中,我们村民愿全力配合调查,提供所知的一切线索与证据。

此致

新宁县纪委监委

新宁县人民政府

邵阳市纪委监委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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