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0
涉及单位:城发湘潭交运集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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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华声在线栏目、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
本人湖南省湘潭市人,原单位湘潭市长途汽车站,现合并诚发集团湘潭市交运集团公司。2023年,集团公司为了人员优化政策,鼓励员工自行买断。我于2023年7月11日,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一批)。数月后经老同事告知,有人查到原单位2002至2009年间没有帮员工买职工大医保(我7年大医保大概费用三万左右),后面第二批以后签解除合同的都补了这个职工大医保的钱,并签了保密协议不将透露医保的事情。后来我带上医保局的证明去城发集团(交运集团的上属)讨要,集团说我已经签了合同(合同第4条有条例)不能补,也没有这个先例给补偿,走法律打官司也没用。我就觉得被集团公司不公正不平等给欺骗了,集团在这个事情上有漏洞,有疏忽,没有及时补救还强势压人,我21年的青春21年的付出,单位为了几万块钱把我们响应政策第一批签协议的人卖了,感到很心疼。母亲也是长途汽车站退休的,2代人的情感被蹂躏一地鸡毛。后来我多次上访市里,被单位带回后走过场走形式也不了了知,问题一直拖着两年多了,我也被搞得郁闷,我也不可能每天为这个事耽误生活,我有2个小孩要养(今年大的女儿上高3临近毕业,小的男儿上小学都开学了交学费了),父亲是退伍军人在疫情过世,我还要照顾母亲,家庭负担重,叁万块已经能办很多事了。每天睁开眼就是为钱奔波,现在连自己的社保和医保都没买,万一身体得病我该怎么办,我还要自己补交那7年的医保,我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也没想多要,就那么难吗?
就交运集团与我医保的事情纠结这么久,我心力憔悴心寒。签合同前有奖励有政策鼓励员工,热情满满。签完后有条例有法律,冷言寒寒。签合同前没人告知医保的事,要是知道我会签吗?事后不公平的待遇,一问责就拿协议压人。
请问一
为什么签合同前不告知,合同里根本没有提2002-2009年医保的内容。是你们工作上的疏忽遗漏还是有意隐瞒。难道有人贪墨了我医保的钱,毕竟市里拨了巨款来搞这个优化人员方案的。用协议压我。
请问二
为什么后面签合同的人又补这个医保的钱,是你们被人发现不能为之。难道不知道对我补公平吗,错了不改。还是拿协议压我。
请问三
协议签了没有这个先例给补偿,走法律打官司也没用。集团始终坚持尊重协议、尊重历史。这些都是从你们口里说出的。先例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历史是单位确实没有给我买医保,不是我胡编的。事后老拿协议条例压我,是不是你们早就知道有东窗事发埋的伏笔。
我会没事老拿这个医保的事情纠结两年多了,老百姓为自己的利益就那么难啊。为了去掉集团公司的脸面上的灰尘,却落成压在我头上一座大山。请上级单位领导多多关注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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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针对您在帖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我司再次认真梳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签约前医保事宜告知问题
人员优化工作严格依规推进,签约前已将协议条款、权益相关内容向职工进行全面告知。您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补偿费用已涵盖社保(含医保)等各项权益。公司在签约过程中不存在隐瞒、遗漏的情形。关于“有人贪墨医保钱”的说法,无任何事实依据,所有补偿资金均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拨付至您本人账户,凭证齐全,去向清晰,不存在所谓“贪墨”问题。
二、关于后续签约人员补费及公平性问题
人员优化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协议均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署,不存在区别对待。您签署的协议内容是亦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明确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始终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三、关于协议效力及“先例”“历史”相关问题
您提到的“先例”和“历史”问题,我司理解您的困惑。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始终坚持“尊重协议、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处理职工诉求,并非以此为由回避问题。您签署的相关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争议时,也普遍尊重已生效协议的法律效力。所谓“尊重历史”,是指正视人员优化工作推进的实际背景和协议签署的客观事实,而并非无视问题,更不存在所谓“提前埋伏笔规避责任”的情况。
您反映的问题,公司已多次与您沟通解释,也理解您在情感上的不满与失落。后续我司也将继续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协议约定,与您保持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路径。
再次感谢您对我司工作的监督与理解。我司希望您能够理性看待此事,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如有新的意见建议,欢迎您随时与我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