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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擅自变更老用户套餐流量规则,单方违约

时间:2026-03-10

涉及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本人自 2016 年起使用中国联通 “18 元省内任性用流量包(湖南)” 套餐,这10年以来联通给我套餐封顶,每个月流量使用至 100G 后,均可通过 10010 人工客服解除流量封顶,继续正常使用网络服务,该事实已构成双方默认的合同约定。 2026 年 2 月,中国联通单方面将该套餐的流量限速阈值从 100G 降至 40G,导致本人在流量使用至 40G 后即被强制限速,无法正常使用手机网落等基础功能,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本人多次通过 10010 和10015客服热线及中国联通 APP 投诉,要求恢复原套餐10年使用规则,但联通客服明确表示 “无法恢复”,拒绝履行原合同约定。 本人认为,中国联通的行为已构成: 1、单方擅自变更电信服务合同,违反《民法典》第 496 条、第 509 条、第 577 条; 2、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第 10 条; 3、擅自降低服务质量,违反《电信条例》及《电信服务规范》相关规定。 现正式投诉,诉求如下: 1、立即恢复本人10年来原套餐服务标准,2、对擅自变更套餐、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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