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9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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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由:对胶州市人民法院在(2025)鲁2081执恢49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并对基于违法高息债权的执行申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信访与控告,请求依法监督并纠正。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于2026年3月3日突然发现个人微信支付账户被冻结,经查系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25)鲁2081执恢496号案件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信访人对此案毫不知情,现就以下严重问题提出信访:
一、 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履行任何送达义务,剥夺信访人基本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采用电子送达等任何方式,均需以受送达人同意或确认的联系方式为前提。
然而,在本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从未通过任何法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政快递、电子诉讼平台等)向信访人送达与该案相关的任何诉讼文书或执行文书。信访人从未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任何法律文件。法院在信访人完全不知情、未获得任何申辩机会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冻结微信支付账户的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信访人的知情权、答辩权和异议权,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二、 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基础债权(小象优品平台借款)涉嫌违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此未尽审查义务。
本案所涉债权源于“小象优品”平台的消费分期借款。信访人曾借款6000元,分12期,每期还款602.1元。经计算,该笔借款的实际年化利率(IRR)高达约26.93%。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若该平台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5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3.0%)计算,法定上限为12%。
若该平台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或其合作方: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其贷款年化利率(含所有费用)的司法保护上限通常为24%。
无论适用何种标准,小象优品平台26.93%的实际利率均已远超法定保护上限,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范畴。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的亦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基于此等明显违法债权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未对债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 执行行为已对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微信支付账户是信访人日常消费、生活缴费、资金往来的重要工具。该账户被无故冻结,已严重影响了信访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信访诉求:
请求监督胶州市人民法院立即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解除对信访人微信支付账户(微信号:13048862081、17603043491)的冻结措施。
请求对胶州市人民法院在(2025)鲁2081执恢496号案件中的违法送达、违法执行等程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请求对本案所涉“小象优品”平台债权的高利贷性质进行审查,并依法认定其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无效性。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信访人坚信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恳请上级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基层法院的违法行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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