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6
涉及单位:永州市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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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邓某某
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街节3号
被投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永原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华、蒋艳萍
本人现就永州市冷水滩区河西C-21号地块合伙建房项目,投诉自身合法股东权益长期被侵害一事,情况如下:
2012年,时任永州市人社局局长唐树成牵头,组织该局干部职工与永州市佳圆房地产公司合伙竞拍C-16、C-21号地块建设自建房,约定佳圆公司占65%,职工合伙方占35%。
2014年7月及10月,邓某艳两次与原投资人蒋晓东签订转让协议,并经项目发起人张剑华见证,合法受让其在C-21号地块8万元投资份额,成为该项目真实股东。2017年至2021年,多次收到永原乐公司发放的股份分红,有银行流水为证。
2016年7月26日,市人社局主导成立永州市永原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代表多为该局在职职工,发起人张剑华之弟张东华亦在其中。同年11月底,碧桂园项目开工建设。
根据(2021)湘1103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8月,佳圆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8万元/亩(当时市场价超100万元/亩),将约104.36亩C-21号地块与碧桂园合作,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
项目推进期间,以张剑华、蒋艳萍为首的发起人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议,不公开项目财务,不告知重大决策,完全剥夺股东知情权、监督权与分红权益,涉嫌违规操作与利益输送,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为此投诉请求:
1. 责令相关单位公开项目全部财务账目、合作协议及重大决策文件;
2. 对张剑华、蒋艳萍等人侵害股东权益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3. 对C-21号地块低价合作事项重新审查,追回股东损失;
4. 保障全体小股东的合法分红与项目知情权。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查,维护公平正义!
投诉人:邓某艳
日期:2026年3月6日
附件说明:合伙协议、转让协议、银行分红流水、民事判决书关键页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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