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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富港电子有限公司补缴公积金

时间:2026-03-06

涉及单位:富港电子有限公司

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集团西路6号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726539785E,法定代表人;林坤煌。

本人于2025年1月17号入职该公司,发工资日期为每月10号发上月工资,星期六日顺延,也有可能提前发,

2025年1月份工资 1705元,

2025年2月份工资4932.24元,

2025年3月份工资5568.62元,

2025年4月份工资4694.14元,

2025年5月份工资4780.35元,

2025年6月份工资4946.55元,

2025年7月份工资4592.41元,

2025年8月份工资4058.97元,

2025年9月份工资3543.79元,

2025年10月份工资4903.10元,

2025年11月份工资4323.62元,

2025年12月份工资3711.59元,

2026年1月份工资5470.81元,

我要求补缴这12个月的公积金。

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企业职工缴社保证明,都是电子版原始载体,已提交到附件中。

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或双方协议和约定而免除,住房公积金追溯补缴的起始时间(1999年4月3号)。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共同确立,且无时效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补缴。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 第三十七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富港电子有限公司以,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为由,工作满一年后缴纳公积金的条款,同时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违法的同时,还存在,排除劳动者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自身法定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富港电子有限公司,限期为我办理公积金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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