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4
涉及单位: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贾延武法官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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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如凤(被害人),电话186****2944,住岳阳市奇家岭老街
被申请人:岳阳楼区法院刑庭贾延武法官
事由:现就岳阳楼区法院(2025)湘0602刑初638号案中,一审承办法官贾延武在审理被告人(岳阳楼区组织部部长袁应初的姐夫)赵如意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嫌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非法排除全部法定及酌定从重情节,虚构从轻情节、枉法裁判,导致量刑畸轻,关多久判多久,仅判9个月,罪责刑不相适应,显失公平。
请求事项:
1,依法立案,对贾延武法官在审理赵如意案件过程中的全部行为进行严肃调查
2,查明贾法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进行裁判的行为
3,调查其是否存在接受请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事实
4,查明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信证据、情节评定、量刑裁决等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
5,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
贾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具体行为:
一,故意非法排除全部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未认定、未评价、未从重处罚。本案法定、酌定从重情节:
①,威胁执行法官(加刑20%以上)、公然挑衅执法{加刑15%一20%):为对抗、阻止法院强制执行3633号生效判决拆除铁门,赵如意夫妻选择独居老人作为对抗、阻止、威胁执行法官的筹码和工具,多次杨言“只要法院来拆除门,就打烂王如凤家里的门,打死王如凤”,赵如意夫妻至电、当面威胁执行法官“法院只要敢来拆门,就打烂王如凤屋里的门”,执行法官惧怕暴力抗法,被迫放弃当日执行,改期两天后第二次执行。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对司法权威的直接挑衅,属于《刑法》第313条“暴力抗拒执行”的法定加重情节。
②,持凶器斧头、铁锤(加刑20%一30%)、结三人团伙聚众实施暴力(加刑10%一20%):赵如意夫妻为报复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夫妻二人在公共屋顶内部加装的铁门,为泄愤、为报复执行法官,又不敢直接欧打执行法官,选择独居老人王如凤作为替执行法官挨打的“替罪羊、牺牲品”。赵如意持铁锤在20分钟时间内推搡2次、铁锤击打2次,致王如凤右臂大片瘀血青紫、多处挫伤、5根肋骨骨折,袁红霞持斧头打砸王如凤家门,并按住王如凤双臂让赵如意用铁锤击打,赵晶总指挥并拍视频记录其父母行凶过程。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属法定加重情节。
③,组织性犯罪(加刑10%一20%):三人结伙有预谋、有分工、有计划报复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暴力”的认定条件,属法定加重情节。
④,因暴力抗法造成轻伤二级以上后果“加刑15%一20%):被害人多处挫伤、5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且因系暴力抗法过程中实施,属法定加重情节
⑤,拒不认罪、无自首、不赔偿、末获谅解:案发后始终拒不承认“致5根肋骨骨折的后果”,分文未赔偿、未获谅解,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司法实践中明确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不减刑,反从重。
⑥,长期恶意侵权与报复(加刑10%):三年间持续实施侵占公共屋顶、故意毁财、挑衅滋事、辱骂威胁、行凶打人、封死公共化粪池出口等劣迹,构成“软暴力”中的“破坏生活设施、扰乱补社会秩序”行为,严重破坏基层治理秩序,属酌定加重情节。
⑦,引发11起民事诉讼、多次强制执行:恶意制造纠纷、滥用诉权、消耗司法资源,体现其系统性对抗法律的主观意图,属社会危害性显著扩大的酌定加重情节。
⑧,家属媒体造谣诬告陷害:在各大媒体散布“伤情鉴定造假”、“公安办案不公”等不实信息,涉嫌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并严重干扰司法公信力,构成独立的酌定从重情节。
二,违法认定从轻情节
1,违法认定“自首”:
被告赵如意始终不承认“致5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不符合法定自首条件,不构成自首。(检察官当庭指控,被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庭审阶段均不承认推了,更不承认5根肋骨骨折的伤害后果,不构成自首)。
贾法官明知被告拒不认罪,不符合法定自首条件,为了给其减刑,违法认定自首从轻情节并据此不当减刑。
2,违法认定“邻里纠纷”
被告暴力对抗3633号生效判决执行,攻击对象是国家司法权威,非普通邻里关系,不属于邻里纠纷从轻情节。贾法官认定“邻里纠纷”从轻情节并据此不当减刑,严重违背最高法关于“暴力抗法不适用邻里纠纷从轻”的裁判导向,属严重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3,构陷“被害人过错”并据此不当减刑
判决书中“因被告人赵如意私自拆卸被害人安装的铁门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在量刑时酌定从轻考量”,“被害人安装的铁门”是贾法官虚构的事实,该铁门是业主集体安装,非被害人王如凤私人安装。该《情况说明》证据已被民初4133号案采信。
三,贾法官不按医疗机构(出院医嘱)的意见确定“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故意按伤情等级鉴定机构的违法内容“营养期45天、后续治疗费1500元”作为判赔依据,把被告违法犯罪成本压到最低,仅判刑9个月,判赔损失2.62万,不能覆盖被害人为治疗和康复实际支出的44920元,把被告的违法犯罪成本压到最低,纵容鼓励犯罪。
四,贾法官虚构事实,认定“楼顶瓦面以上属于公共区域”,瓦面以上只有天空和空气,变相把瓦面及以下的公共屋顶认定为赵如意私有,之前的三份民事判决均认定并判决:“案涉屋顶属该栋楼全体业主共有”,贾法官为掩盖赵如意犯罪事实,为后面的不当裁判做铺垫,把业主公共屋顶又认定给被告赵如意,是事实认定错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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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我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于2026年2月9日审结。该案判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作出。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案,不存在枉法裁判及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赵某某已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现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案件的最终处理以二审审理结果为准。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