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1
涉及单位:湘法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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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未尽职责的投诉书
投诉人(申请人):旷志军
身份证号:43042319720729****
联系电话:1536713****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 银港国际小区 三栋二单元160204号
被投诉单位: 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30000MD03487922
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679-3号
负责人: 谷召亮
联系电话:0731-89800001
投诉对象: 该所经办律师及相关人员(姓名待核实)
一、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立即全额退还违规向投诉人收取的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人民币 12910 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2. 依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规收费、滥用专业优势地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服务未实际履行、工作拖沓失职、误导投诉人、拒不提供收费明细等违规执业行为;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予以行业处分(如警告、通报批评等);
4. 责令被投诉人书面出具 12910 元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的详细明细(含保全费、保函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
5. 将本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旷志军因与他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投诉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后续被投诉人违规收费、服务失职、拒不履行核心义务,具体事实如下,所有细节均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邮寄截图等证据佐证:
1. 委托服务及费用支付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 17 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署非诉委托合同,投诉人当日向被投诉人支付非诉委托费用 5700 元;后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被投诉人委托第三方甘梦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作为庭审代理人,投诉人按被投诉人要求,向其支付诉讼阶段代理费用 5000 元(该笔费用投诉人无异议),并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向被投诉人支付 “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 12910 元,该费用标注为 “含保险费”,被投诉人承诺将负责办理本案财产保全相关全部事宜。庭审时间定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上午,由第三方周律师出庭代理。2026 年 2 月 5 日,投诉人按被投诉人要求,与甘梦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签署庭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实际系被投诉人委托第三方代理后,要求投诉人补充签署,投诉人对此无异议,但被投诉人未就该委托关系的细节、权责作出任何额外说明。
2. 被投诉人工作严重拖沓、失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财产保全材料延误寄送:
2025 年 10 月 17 日至 11 月 4 日期间,被投诉人间断为投诉人梳理案件证据、撰写相关文书;11 月 7 日,案件提交法院立案;11 月 8 日,被投诉人完成保全相关材料撰写,出具了长安保险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相关辅材,但当日仅告知投诉人 “您的案件已立案,继续等法院通知”,未任何解释该等保全材料的用途、寄送主体(是被投诉人寄送还是投诉人寄送)、寄送时间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仅要求投诉人 “法院有什么通知及时反馈到群里”,投诉人按要求配合等待,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指示。
2025 年 12 月 15 日,投诉人按法院要求,缴纳了本案起诉费 1384 元(标的额 123400 元对应的法定起诉费);12 月 18 日,被投诉人将起诉状、原告身份证、证据目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线上开庭申请书等庭审相关材料发送至群内,要求投诉人自行打印、填写、按手印后寄给法院法官,但未告知具体寄送地址、法官联系方式及寄送时限,也未后续跟进指导。2025 年 12 月 18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投诉人全程无任何沟通,未主动询问材料寄送情况,也未补充任何操作说明,导致投诉人一直处于等待状态,无法推进相关事宜。
直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被投诉人才将长安保险的保函、长安诉责险辅材、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等 5 份保全相关材料发送至群内,要求投诉人自行打印、签字按手印后,邮寄至指定法官及地址,此时距离投诉人缴纳 12910 元保全服务费已过去近 2 个月(11 月 7 日缴费)。投诉人当即提出异议,明确表示 “你们之前不提醒申请人怎么操作,我一直等开庭,拖到现在才说要邮寄保全材料,要是被告有钱早就转出去了,财产保全就失去了意义”,并质疑被投诉人工作拖沓、未履行告知义务,但被投诉人反而推诿称 “早就发给您资料需要邮寄,你们一直没弄”,该说法与事实完全不符 —— 被投诉人此前仅发送材料,未明确任何操作要求、寄送地址及时限,直至 12 月 30 日才明确告知,属于严重失职、推诿责任。
3. 被投诉人未实际完成财产保全核心服务,合同目的完全未实现:
投诉人按被投诉人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要求,及时打印、签字按手印相关保全材料,并按指定地址邮寄给法院法官,且将邮寄截图发送至群内予以确认。但 2026 年 2 月 10 日庭审当天,投诉人在群内明确提出 “保全没有做”,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反问 “法院没有出保全文书吗?”,后第三方出庭律师周律师当庭向法官核实,确认本案未办理任何财产保全手续;投诉人再次向法院书记员核实,书记员明确表示未收到任何保全相关材料(投诉人已提交邮寄截图,可佐证已按要求寄送)。至此,投诉人支付 12910 元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的核心目的 —— 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控制被告财产、保障债权实现(标的额 123400 元),完全落空。
事后,投诉人反复在群内质问被投诉人 “财产保全为什么没有做”,被投诉人始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仅以 “跟领导反馈申请退款额度” 为由拖延,未就保全未办理的原因、责任作出任何说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4. 被投诉人违规收费,拒不提供收费明细,收费标准远超法定及市场合理范围:
被投诉人收取的 12910 元 “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含保险费”,自始至终未向投诉人提供任何详细收费明细。投诉人多次在群内追问,要求被投诉人明确该笔费用中 “法院保全费、保函费、被投诉人服务费” 各自的具体金额,但被投诉人始终拒绝提供,仅反复推诿 “服务是有成本的,保全材料已经做了”,刻意回避收费明细的核心问题。
结合本案标的额 123400 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法定财产保全费仅为 1137 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元整),且法律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最高不超过 5000 元;而市场上同类标的额的保全保函费(即被投诉人所述 “保险费”),合理区间仅为 600 元至 3700 元。被投诉人将法院保全费、保函费、自身服务费捆绑收取 12910 元,扣除法定保全费 1137 元、合理保函费 3700 元后,所谓 “服务费” 高达 8073 元,远超合理服务收费标准,属于天价违规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被投诉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收取该笔高额费用时,未如实告知投诉人保函费、保全费的法定标准及市场行情,利用投诉人作为普通公民、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劣势,滥用专业优势地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投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远超合理范围的费用,侵害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5. 被投诉人拖延处理退款事宜,推诿扯皮,拒不承担责任:
因财产保全未实际办理、收费不合理,投诉人多次与被投诉人交涉,要求全额退还 12910 元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被投诉人起初仅同意退还 3800 余元,后经投诉人反复质问,先后将退款额度提高至 5000 元、8000 元、9000 元,但始终拒绝全额退还,且拒绝说明退款额度的计算依据。直至 2026 年 3 月,投诉人之子旷竞成接手交涉后,被投诉人仍以 “跟领导沟通” 为由反复拖延,既不提供收费明细,也不明确退款时间,始终重复 “服务有成本、保全材料已做” 的敷衍话术,拒不承担自身失职及违规收费的责任,严重侵害投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被投诉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在承接本案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滥用专业优势地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工作拖沓失职、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拒不提供收费明细、推诿扯皮等多项违规执业行为,导致投诉人支付高额保全费用却未实现保全目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秩序,特向贵协会投诉,恳请贵协会依法查处,支持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6. 被投诉人存在无主办律师、无证人员办案、违规转包案件等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本案自委托之日起,被投诉人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始终未明确指派具有律师执业证的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对接投诉人的均为多名售后、助理人员,未出示律师执业证,也未告知投诉人上述人员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投诉人多次在服务群内提出不满,明确表示 “没有一个负责的带头人”,被投诉人仍未纠正,长期由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独立处理案件核心事务,包括指导立案、指导材料邮寄、对接保全事宜、答复法律问题等,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被投诉人在收取投诉人诉讼代理费后,自身不指派律师出庭,而是将案件转包给第三方甘梦律师事务所,并要求投诉人与第三方律师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属于违规转包案件、变相转嫁服务责任。被投诉人上述行为充分说明:
其内部无合格主办律师承办案件,只能依靠无证助理处理业务,并将庭审环节转包他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执业,直接导致本案财产保全延误、最终未能办理,给投诉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 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2〕13 号)第二条第(二)项;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四、证据清单
1. 《非诉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1 份;
2. 被投诉人出具的 “协助财产保全服务费” 相关协议(如有)复印件 1 份;
3.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3 份(分别为 5700 元、5000 元、12910 元);
4. 投诉人向法院缴纳 1384 元起诉费的凭证复印件 1 份;
5.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含律师、律师助理)的群聊记录截图(打印件)1 份(包含关键时间节点、沟通内容,佐证被投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工作拖沓、推诿责任、拒绝提供收费明细等事实);
6. 保全材料(长安保险保函、保全申请书等)截图及邮寄截图复印件 1 份;
7. 法院未办理财产保全的相关记录复印件 1 份;
8. 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投诉人郑重承诺:以上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湘问-投诉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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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上反映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我部已收悉。依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将以下材料通过EMS或者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至长沙市律师协会或我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258号双塔国际B座23楼,联系电话:0731 - 85408110。
1、举报信;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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