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1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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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 1. 依法查处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多项违规行为; 2. 判令被投诉人解除与投诉人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各项费用共计2700元。 3. 判令被投诉人就其诱导、违规执业、代理失职等行为向投诉人公开道歉; 5. 依法追究被投诉人及相关涉事人员的行业纪律责任(如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收费经过 2025年8月26日,投诉人因与别人有6000元借贷关系,通过百度搜索与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加了微信。该所工作人员张邵阳负责接待,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以“3-5天追回欠款,并承诺这个费用由对方承担”为由,向投诉人收取500元费用,就打了个电话发了录音就告知投诉人对方态度恶劣,发了个律师函三天后田先富就打电话说对方态度恶劣,要通过起诉才能追回钱,又让我交了2200元,也同样说对方是过错方,最后这2700法院会判对方承担。 在后续咨询及沟通中,张邵阳田先富为诱导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多次作出明确的胜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办过很多类似案子,胜诉率很高”“你放心交给我们,一定能帮你要回款项”还发了他们的案例让我放松警惕,投诉人基于对专业律所的信任及上述胜诉承诺,于2025年8月28日与被投诉人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按约定支付律师费2200元,合计支付2700。 二)被投诉人存在的多项严重违规行为(附证据对应关系) 1. 违规承诺案件结果,以手段诱导签约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二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不得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但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张邵阳,田先富在接待及沟通过程中,未客观告知案件潜在法律风险,反而通过一系列确定性表述作出胜诉承诺: • 张邵阳明确告知投诉人“3-5天追回欠款” 合同约定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代理服务严重失职 • 合同约定律师未参与任何工作:《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1.2条明确指派陈思颖律师为案件代理人,但整个代理过程中,陈思颖律师从未与投诉人沟通案件事宜,完全未履行代理职责。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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