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1
涉及单位:正大岳阳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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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来自湖南慈利县的普通劳动者。怀着对法律公正的最后一丝期盼,我恳请贵媒体能关注我这一起历经二十余年、跨越三级法院、却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曾就职于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存在两项严重违法行为:一是长达数年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非法扣押我的大学毕业文凭长达十九年之久。为了维护自己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我踏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
我的诉求其实很简单:一是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二是要求对我被扣押毕业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这两个在常人看来理所应当的诉求,却在司法程序中屡屡碰壁。
1. 关于社保补缴: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我2000年离职,至2018年起诉已“超过两年时效”。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是行政处罚,企业欠费侵害的是国家社保基金,不应因时间流逝而让企业“合法”免责。法院的这一认定,与我从人社部门了解到的精神相悖。
2. 关于扣押毕业证赔偿: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八十四条也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引发的赔偿纠纷,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全国多地法院(如重庆江北区法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均支持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的索赔诉求,为何我的案子就成了“法外之地”?
从2000年起,我通过协商、求助、仲裁、诉讼、上诉、申诉、申请检察院监督、信访……尝试了所有能想到的途径。我曾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级法院均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绝望之际,我转向检察监督。然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岳检民(行)监[2019]43060000044号)更是出现了严重的程序错误:本案的生效裁定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权受理的应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但岳阳市检察院却越权对我省高院的生效裁定进行了审查,且决定书未告知我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权利,导致我的案件连正常的省级复查程序都未能进入,地方司法救济形同虚设。
二十多年了,我从青年步入暮年,官司从基层打到最高法的申诉门槛,得到的却是一次次程序上的驳回。社保是养老的保障,毕业证是尊严的凭证,这两样东西的缺失,影响了我的一生。地方司法救济已穷尽,我目前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寄送了《请求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申请书》,恳请最高检能突破地方障碍,直接监督此案。
我深知,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我的案子不仅关乎我个人,更揭示了劳动者在追缴社保时面临的“时效陷阱”,以及在证件被扣押后索赔无门的困境。若此案能得到贵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不仅是对我二十余年苦等的慰藉,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呼唤。
感谢您拨冗阅读。如有需要,我可随时提供全部案件材料及维权记录。本人保证上述事实属实,如有需要,可通过附件中的联系方式随时与我沟通。
此致
敬礼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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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正大岳阳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因您尚未向我中心提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我中心暂无法开展核查及后续处理工作。请您向我中心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财务凭证等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我中心将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联系电话:0730-8251828。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岳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