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25
涉及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邵阳市纪委监委、市水利局、市发改委,邵东市纪委监委 市水利局 市发改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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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掌和村在外工作的返乡人员,供职于北上广深等地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法律,互联网等行业。每逢佳节,我们不远千里,返乡团圆,只为与年迈父母团聚,本是慰藉乡愁、感受家乡变化的温馨时刻。然而,连续多年春节、中秋,我们村必定停水,且一停就是半天甚至更久——年夜饭无法下锅、老人孩子无水洗漱、团圆饭变成“抢水战”。更令人愤慨的是,在供水服务如此之差的情况下,村里竟以“用电需要电费”为由,向村民收取2元/吨的水费,而周边村仅收1.5元/吨。在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今天,这一幕竟然发生在距离市区不远的村庄,实在令人痛心疾首!
2018年国家财政拨款在村属地金鸣山打下的150多米深井,具有充沛的水源,日均供水量500吨,按照农村居民日常用水标准80-100升/人.天,可供至少5000人的日常生活用水,而目前全村2000多人,完全能满足全村常住人口及返乡高峰期的用水需求,却被村干部的“神操作”糟蹋成“逢节必停”的笑话。基于我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家乡的深厚感情,我们深知农村饮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也了解国家对农村安全供水工程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现就掌和村村民给我们多次反映供水工程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我们依法依规投诉,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彻查严处,彻底解决这一最基本的民生难题,还村民一个正常的生活!
一、 问题事实:绝非偶然,而是系统性失管
1. 逢节必停已成惯例,民生尊严屡遭践踏
每逢过年过节,外出人员大量返乡,用水量增加,村里必定停水,且从不提前通知。2026年春节期间再次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导致村民无水煮饭、无法如厕。村干部的解释是“用水人多,蓄水池不够”——但150多米的深井水量充沛,若设备正常、管理到位,完全能满足需求。事实是:不是水不够,是人不行。
2. 设备故障频发,维修费用疑点重重
平时村里三天两头因“自动抽水设备故障”停水,每次找村干部,答复千篇一律:“水泵又坏了”。我们通过在线村务查询,每次维修费用高达数千元。我们调查了市场行情:一台全新的一线品牌深井潜水泵(如上海人民、新界、东方等)采购价也不过3000-5000元,且正常使用寿命可达5年以上。为何我村的水泵隔三差五就坏?为何每次维修都要花掉一台新泵的钱?这其中是否存在虚报维修费用、套取国家资金、甚至与维修方利益输送的问题? 为何不能一次性采购高质量设备,而是年复一年地用“坏了修、修了坏”的套路消耗村民的耐心和国家资金?
3. 应急能力为零,停电即停水
只要村里一停电,必然停水。作为基本的集中供水工程,配备备用发电机是保障民生的起码要求。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但村干部对此熟视无睹,从未采购发电机。村民质问多次,答复永远是“没钱”——可每年国家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去哪里了?
4. 乡贤募捐款项去向不明,涉嫌贪污
去年,村干部专程前往长沙,向本村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募捐了一大笔资金,明确用于新建更大的蓄水池。乡贤们出于对家乡的热爱慷慨解囊,然而时隔一年有余,蓄水池毫无踪影,工程毫无进展,这笔善款既未公示、未使用,也未退回。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所有涉及农村饮水安全的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必须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这笔钱的去向,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已被截留、挪用甚至贪污。
5. 水费收取不合规,2元/吨远超合理水平且缺乏依据
村里以“用水需要用电的电费”为由,向2000多村民收取2元/吨的水费,而周边村仅收1.5元/吨。我们质疑:
• 定价程序缺失:根据《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资费标准。根据《价格法》及农村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农村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畴,必须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政府批准等法定程序。我村2元/吨的水价从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确定,也未向村民公示定价依据。
• 成本构成不透明:村干部声称水费主要用于“电费”,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执行的是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享受电价优惠政策,成本远低于工商业用电。每年国家还有大量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财政拨款下拨,理应覆盖部分运行成本。为何这些财政拨款未用于抵扣水费?为何电费成本从未向村民公开?
• 价格水平明显偏高:周边村仅收1.5元/吨,而我村高达2元/吨,高出33%。参考全国其他地区,农村供水价格多在1.5-2.1元/吨之间,但我村供水服务质量如此之差,设备频繁损坏、逢节必停,却收取高价水费,村民高价买来的不是服务,而是无尽的停水等待!
• 违反公益属性:《供水条例》第三条规定,供水事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农村供水是民生工程,不以营利为目的。村干部将水费收取与用电成本简单挂钩,完全无视国家财政补助的存在,涉嫌将国家投入转化为村集体“收入”,加重村民负担。
二、 法律依据:我们不是无理取闹,而是依法维权
1. 违反《供水条例》关于连续供水的强制性规定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供水条例》(国令第83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我村每逢佳节毫无预警地停水,且长期如此,严重违反该条例。
2. 违反供水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供水条例》第十九条要求供水单位向社会公开资费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法》和地方定价目录,农村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必须经过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我村2元/吨的水价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3. 涉嫌违反《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该办法第十二条严令:“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要求:“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无论是国家的维修养护财政拨款,还是向乡贤募集的捐款,未公示、未使用均属严重违规,若被侵占则涉嫌犯罪。
4. 违反农村供水工程电价优惠政策
根据省级发改、水利部门联合通知,农村饮水工程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享受电价优惠政策。我村以“电费”为由收取高价水费,却未向村民说明实际电费成本,也未将电价优惠政策带来的成本降低传导给村民,涉嫌欺诈。
5. 涉嫌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饮水工程管理、救灾款物管理)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可构成贪污罪。对于管理村集体募集的捐赠款,若非法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近年来,湖南桑植、陕西米脂等多地均有村支书因在饮水工程中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
三、 核心诉求:限期整改,否则我们将追究到底
我们作为从北上广深等地返乡的高知群体,既懂法,也深知民生之重。我们不接受“年年反映、年年依旧”的敷衍塞责。我们要求:
1. 彻查水费收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请发改(价格)、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介入:
• 核查我村2元/吨水价的定价依据,是否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政府批准等法定程序;
• 核查供水实际成本,包括电费支出、维修费用、人员工资等,并与国家下拨的维修养护财政拨款进行比对,查清是否存在将财政拨款收入私吞、同时向村民全额收取运行成本的双重收费问题;
• 责令村干部公开供水成本明细,将不合理的收费部分退还村民,并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核定水价。
2. 彻查设备采购与维修账目
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立即进驻,严查近六年来该村供水工程每一次“水泵维修”的详细明细:损坏原因、采购渠道、品牌型号、价格是否虚高、维修方与村干部有无利益关联。坚决杜绝“坏了修、修了坏”的套取资金游戏,强制要求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过硬的一线品牌水泵,并建立设备维护档案,确保五年内不再因此类问题停水。
3. 追查乡贤募捐款项的去向
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约谈相关村干部,查清去年在长沙募捐的具体金额、资金保管人、资金现存状态。若被挪用或贪污,坚决追缴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村民和捐款乡贤公开,并限期使用该款项启动蓄水池建设。
4. 补齐应急短板,配备备用发电机
责令村支两委立即利用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采购配备与供水规模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彻底解决“停电即停水”的被动局面。发电机品牌、功率、采购价格须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5. 严肃追责问责,公开处理结果
对于村干部长期以来漠视群众利益、面对问题推诿扯皮、擅自制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涉嫌在民生资金上动手脚的行为,必须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党纪国法,给予严肃处理,并调离关键岗位。我们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四、 我们的态度:若不解决,绝不罢休
我们明确告知:农村饮水安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底线,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群众的“三感”(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如果本次投诉依然被当作“普通水事纠纷”敷衍了事,或者举报信被层层转办回当地而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理,我们将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行动:
• 向国家纪检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村干部涉嫌贪污腐败问题;
•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司) 举报违规收费问题;
• 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 等栏目提供新闻线索,揭露民生工程乱象;
• 联合全体村民,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或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捐款乡贤,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捐款。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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