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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农喆农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6-02-21

涉及单位:湖南农喆农业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姓名:林绍德

被告:湖南农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元养殖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土元种苗、养殖设备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2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宣传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5年10月26日,原告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被告推广的土元养殖项目,被告在宣传中承诺以合作共赢的方法以及所售土元苗一组可以养殖至30斤,并养殖难度低、收益高。(如图1)原告基于上述宣传内容与被告达成买卖合意,向被告支付 25200元购买土元种苗及配套养殖产品和设备,并按被告指导方法进行养殖。但养殖过程中发现土元并未达到被告宣传的规格,且被告后续改口称“土元养不到那个标准”(如图2)与前期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导致原告投入的种苗费、场地费、饲料费、保温设备和燃料等成本无法收回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特向本平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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