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21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区住建局和乐坪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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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分行家属院(以下简称“本院”)4栋2单元的少部分业主,针对前期本单元大部分业主根据《娄底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张加装外挂电梯适用《办法》第七条表决比例的事实和娄星区住建局主管加梯工作的李军同志(130****0000)的电话沟通所认定的情况,请求娄底市政府依法对《办法》第七条(一)款和加装外挂电梯的电梯井所必需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的业主表决比例等的表决程序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和纠正。
事实与理由:
一、老旧小区加装外挂电梯是以楼栋还是单元业主表决通过?本院4栋共1、2两个单元,且两单元之间墙壁无缝连接,前期2单元大部分业主仅通过2单元12户业主表决通过比例就申请加装电梯,同时,属地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和娄星区住建局李军同志也认可此种比例表决,认为“符合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本院4栋两个单元无缝连接,实属一个整体结构,假若若干年后2单元因加装外挂电梯而引起2单元部分区域墙面裂缝而成为危房,房屋鉴定机构认为本院4栋房屋是危房还是只认为4栋2单元是危房?
二、加装外挂电梯的电梯井占用公共绿地和公共人行通道,需经全小区业主还是仅由本单元业主表决通过?本院4栋2单元前若加装外挂电梯,必需占用本院小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通行道路,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八)款“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必须本院全小区业主按相应比例表决通过同意,而属地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和娄星区住建局李军同志对前期本院4栋2单元大部分业主提交的加梯申请出具“符合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的书面认可和口头认可(电话录音为证),根据“上位法”原则,请求娄底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占用共有部分的表决合法性作出清晰答复!
综上,我们认为:本院4栋两个单元在“共墙无缝衔接”的物理结构下,仅凭以单个单元业主表决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占用本院公共绿地和停车位未获全体业主同意属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乐坪街道办事处和娄星区住建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鉴于乐坪街道办事处和娄星区住建局李军同志对《办法》的错误理解和定义,请求娄底市人民政府对下级部门执行《办法》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便更全面保障低层住户权益,避免“多数人暴政”!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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