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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村民公然对我泼三勺大粪进行治安处罚

时间:2026-02-11

涉及单位:新宁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我叫朱向荣,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910020015,家住新宁县金石镇箭楼街117号。2025年11月2日,我在新宁县崀山镇坪地水电站建设工地从事施工安保工作时,当地村民刘念兵违法阻工,无故侮骂本人,并将一勺大粪倒在我头上,接着又勺起二勺大粪泼在我身上。报警后,崀山派出所对刘念兵以侮辱他人为案由作出了新公(崀)立告字(2025)161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发给了我。

因被泼大粪后造成我身体感染,在崀山医院住院一个星期。出院后,我多次造催促要求派出所依法对刘念兵进行治安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本人医疗、误工、衣裤损失、精神损失一直没有结果。

因派出所迟迟没有对刘念兵进行治安处罚。无奈之下,不得不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刘念兵对我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在法院庭审中,被该村退休干部何烈明召集的二十余名村民公然侮骂威胁,万般无奈,接受了5000元的财产损失民事赔偿和解,对刘念兵的违法行为我没有谅解。

我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与村民刘念兵没有任何过结与矛盾,在公众场所被他泼大粪公开侮辱,使我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案发至今,我经常睡不觉,然而,该案从2025年11月1日报警立案至今超三个月零10天了,新宁县公安机关对村民刘念兵的违法行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使我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而是以刘念兵在外务工多次对其依法传唤未果为借口不予治安处罚。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今天,现我再次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平正义,依法对刘念兵进行治安拘留处罚,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尊严!

报告求助人:朱向荣

联系电话;139****9448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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