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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法院自创"土政策",公民代理资格全凭法官心情

时间:2026-02-10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同村才能打官司":新宁县法院自创"土政策",公民代理资格全凭法官心情

从仲裁到诉讼,一部法律竟读出两种结局

2026年1月19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出荒诞剧:邓彬等幼儿园老师与金石镇智慧岛幼儿园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开庭,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公民代理人被书记员一句话挡在法庭外——"你不能代理"。

理由?"你与当事人不是一个村的村民。"

这听起来像笑话,却是真实发生的司法实践。

一、仲裁认可,法院否定:同一部法律,两种解读

讽刺的是,就在此前的劳动仲裁阶段,同样的"非同村"质疑早已出现。对方律师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仲裁庭当场电话请示市仲裁委,得到的明确答复是:"资格有效"。

庭审笔录至今可查。

仲裁认,新宁县法院不认。同一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在新宁县法院手里,竟成了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更荒诞的是,这并非孤例。

二、康红文法官的"变脸"艺术:先拒后允,标准何在?

2025年11月5日,新宁县法院康红文法官在另一起案件中,先以"非同村"为由否定代理人资格;代理人当场背诵相关法条后,他又改口允许参加庭审。

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规定,前后态度截然相反。

这不禁让人质问:新宁县法院的法律标准,是写在法条里,还是写在法官的心情里?

三、郴州中院的"打脸":同省不同命,司法何以服众?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新宁县法院死守"同村"门槛时,有网友告诉我,他亦是非同村公民代理,而且发来相关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其所言属实,2026年1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湘10民终56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确认了该网友朱山"非同村"公民代理人的资格。

该案中,上诉人刘某某(住永兴县高亭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山(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经苏仙岭社区推荐,被中院完全认可代理资格。

同省不同市,同市不同县,司法尺度竟如此天差地别?

新宁县法院,难道真是法外之地?

四、最高法"法复19号":是真文件,还是挡箭牌?

面对质疑,新宁县法院在2026年2月5日的官方回复中,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25)最高法法复19号],认定代理人"不符合社区推荐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

然而,这份文件疑点重重:

1. 程序蹊跷:有网友发微信告诉我,他们区法院副院长称去核实,快两个月没有结果;

2. 内容存疑:文件中将"劳动情形"写成"劳动形",少一个"情"字,如此低级的文字错误,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中?

3. 适用混乱:该文件被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真伪难辨。

如果这是真的,为何其他法院不以此为由拒绝代理?如果是假的,新宁县法院又在拿什么东西糊弄当事人?

五、"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基层司法的任性与傲慢

当法律规定可以被法官口头剥夺,当代理资格可以因"非同村"被随意否定,当背诵法条成为"闯关"的必要技能——这还是法治社会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明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从未将"同村"作为前置条件。

新宁县法院自创"同村"门槛,是对法律条文的擅自扩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无端剥夺,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自我消解。

六、法律不是橡皮泥,法院不能演闹剧

从仲裁到诉讼,从康红文法官的"变脸"到新宁县法院的"同村"门槛,再到那份真假难辨的"法复19号"——这一系列操作,暴露的是基层司法的任性、傲慢与混乱。

中国只有一部《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应当统一适用。 新宁县法院不能成为"独立王国","同村"不能成为横亘在当事人面前的莫须有门槛。

司法的权威,来自于对法律的忠诚,而非对权力的滥用。

当法院本身成为法治的阻碍,当法官 反倒成为维权的门槛,我们不得不发出天问:

新宁县法院,你们手中的法律,到底是什么颜色的橡皮泥?

诉求:

1. 上级法院介入调查新宁县法院"同案不同判"问题;

2. 核实"最高法法复19号"文件真伪;

3. 纠正"同村"代理门槛,统一公民代理资格认定标准;

4.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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