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04
涉及单位:洞口县政府和县科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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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民工讨不回国企工资和补偿错卖民企资产的事
尊敬的领导们好:
最高人民法院(2000)最高法行申6783、6784号案件和湖南省高院(2019)湘行终1662号、(2020)湘行终87号案子都是错判,请依法纠错并重审!在中央巡视组和湖南省委巡视组5次督办下,查明了我的诉求属实,原洞口县氮肥厂改制组长、洞口县委书记艾方毅和原洞口县法人代表、县长周乐彬被查,该情况邵阳市中院吴副院长了解,并具体经办。 但我的问题一直没解决,无人管,法院也没改判。
我长期信访,中央和省委巡视转湖南省高院督办,省高院在4月份也给邵阳市中院发了督办函,但至今没回复,邵阳市中院行政庭原经办法官段庭长和洞口县副县长林飞沟通了,林飞副县长口头答应给10万元,但中央巡视组走后,该案无人管了!
该案法院认定的证据错误,被告洞口县政府向法院出具了三份假人证和四份假结算单,说我结帐走了,我的十多份几十名人证、物证法院却不认可!
2. 该案审判的程序错误,行政诉讼法是由被告举证,可该案一、二、再审法院都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3.该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法院的裁判都认定我结帐走人了。
4.该案是标准的行政补偿诉讼案件!洞口县氮肥厂的改制是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法院院长等任副组长,洞口县科工局局长任清算组组长的改组,改制组和清算组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我的权益!
2019至今,我先后对洞口县县委、县政府于2017年对洞口县氮肥厂进行资产重组时,错卖我私有资产,单方面中止我和洞口县氮肥厂的关系而维权。氮肥厂仅土地出让金一项就收入1500万元,邵阳市信访局有关领导和林飞副县长也说给10万元。 省市有关领导也要我降低期望值,要个20万元左右算了。 我也多次降低了诉求,从300多万降到8、90万元,我九十年代的原值3、40万元,加上洞口县氮肥厂担保的涟源市金石信用社12万多的借款,总值50万元左右。他们给的金额明显偏小,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未支付金额按支付时的标准和价格支付,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都受法律保护!
在我六次行政诉讼后,洞口县副县长林飞多次要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求,声称还帮我解决律师费和诉讼费 ,法院判多少就付多少。百般推责。
而我却一再降低了赔偿金额,洞口县有关官员却得寸得尺,说只给8万元,威胁我说:“得一个星期内落实,否则我一分钱也拿不到,以后也没人管这事了,说我是涟源人,不是洞口人,他们可以不管不理,并说把这情况上级部门汇报了!并以2025年年初的假信访答复为依据,办理信访终结,这答复是因国家信访局督办了,洞口县科工局局长尹滔打电话给我,说为应付上级部门,给个假答复,会给我赔偿的,不会侵犯我的权益! 而事实却相反。
以上事实说明,是洞口县县委和县政府对洞口县氮肥厂改制的行为使我权益受,有关官员对我们百般刁难,搪塞推责,漠视群众利益,对抗上级政府和中央巡视组。特请求上级领导解民忧,树正气,依法督办并重审这二个案件!特此报告!
敬礼!
申请人:洞口县氮肥厂塑料车间主任彭胜祥率五十多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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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彭胜祥:
您所反映的事项我局已多次作出书面答复,该诉求已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湘05行初16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行终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783号),进行了明确裁定,同时你就〔2020〕湘行终87号裁定结果,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湘检行监〔2021〕43000000019号)也已明确。综上,您所反映事项已通过司法裁判、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作出结论,相关处理程序已终结。同时,我局就您所反映的事项也做了大量工作如调查、座谈等,也多次和您本人当面沟通,请您予以理解。
洞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