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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诱导

时间:2026-02-04

涉及单位: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人于2025年12月7日在闲鱼平台看到“被骗追款”信息后被引流至微信,对接自称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苏志鹏,对方声称可通过调解追回被骗款项,诱导本人支付500元调解费。缴费后仅得到一句“对方大概率不知情、信息被盗用”的口头回复,未开展任何实质调解工作、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服务与收费严重不符。

随后苏志鹏将本人转接至刘敬禹(自称刘主任),二人通过微信语音多次明确承诺“年前即可解决诈骗问题、通过诉讼追回钱款”,以确定时间、确定结果的虚假承诺,诱导本人继续支付1000元服务定金。本人基于信任完成支付,但自2025年12月7日至2026年1月10日,被投诉方无任何立案、取证、诉讼、沟通等有效进展,长期拖延不作为。

本人在后续沟通中意外发现,对方客服不慎发出又立即撤回的消息显示:后续仍需额外缴纳律师出庭费,且案件根本无法实现“年前解决”的承诺,被投诉方存在明显的隐瞒收费、虚假宣传、欺诈签约行为。本人多次追问进展、费用、时间节点,对方均回避核心问题、拒不正面答复。

更恶劣的是,本人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后,对方客服长达10余天不理不睬、失联失联,发消息不回、不处理售后、不回应诉求,严重违背法律服务基本义务。

在本人持续要求退款后,被投诉方通过客服发送威胁性、恐吓性、误导性《正式沟通函》,内容如下:

“正式沟通函

关于您提出的退款申请,现结合案件进展及合同约定,向您作如下正式说明:

1.案件当前状态

您委托的案件目前正处于法院审核阶段,我所已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完成对应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案件推进流程完全合规且进度正常。

2.退款申请的合规性说明

委托合同的核心目的是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保障法律服务的有序开展。若在案件正常推进阶段,委托人单方面提出退款,将直接导致我所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付诸东流,也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中关于单方解约的条款约定,您现阶段提出的退款申请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我所无法予以支持。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您仍需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

3.关于投诉行为的声明

若您坚持向司法局发起投诉,我所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交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资料。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局的监管职责是核查我们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会对我所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不会强制要求我所退款的。您此次的投诉诉求,本质上属于合同履约纠纷范畴,并非我所存在违规执业情形,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大概率会被驳回。

从高效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建议您为此耗费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

综上,恳请您尊重合同约定与案件客观进展,耐心等待法院审核结果。若您有任何关于案件推进的疑问,可随时在群内沟通。”

该沟通函存在多项恶意与违规:

1. 虚构案件进展:谎称“案件已送法院审核”,实际无任何立案材料、无案号、无法院受理记录,纯属编造欺骗;

2. 拒绝合理退款:以虚假工作、虚假成本为由,拒不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费用;

3. 威胁、恐吓、误导投诉人:刻意歪曲监管职能,谎称“投诉没用、不会强制退款、大概率驳回”,意图阻止本人依法维权;

4. 暗讽、施压、甩锅:以“耗费精力”“违背合同”等话术变相指责、暗讽投诉人,态度恶劣;

5. 反向要求支付尾款:在未提供有效服务、存在欺诈承诺前提下,无理逼迫继续缴费,涉嫌强迫消费。

另经本人核实:

1. 苏志鹏、刘敬禹均无法提供律师执业证,本人多次称呼其“律师”均不否认,长期冒充律师执业,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平台无任何登记信息;

2. 被投诉人将案件违规外包、转委托给无资质法律咨询公司,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3. 该机构存在大量同类受害案例,模式均为:闲鱼引流→微信承诺追款→分步收费→虚假进展→客服失联→威胁拒绝退款。

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虚假承诺、欺诈收费、冒充律师、违规外包、怠于履职、长期失联、威胁恐吓委托人、阻碍依法维权等多项严重违规情形,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本人系2006年出生,尚未完全具备社会经验,被对方刻意诱导、欺骗、施压、威胁,身心均受到影响。现依法实名投诉,恳请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全额退还费用,严惩违规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2月7日在闲鱼平台看到“被骗追款”信息后被引流至微信,对接自称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苏志鹏,对方声称可通过调解追回被骗款项,诱导本人支付500元调解费。缴费后仅得到一句“对方大概率不知情、信息被盗用”的口头回复,未开展任何实质调解工作、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服务与收费严重不符。

随后苏志鹏将本人转接至刘敬禹(自称刘主任),二人通过微信语音多次明确承诺“年前即可解决诈骗问题、通过诉讼追回钱款”,以确定时间、确定结果的虚假承诺,诱导本人继续支付1000元服务定金。本人基于信任完成支付,但自2025年12月7日至2026年1月10日,被投诉方无任何立案、取证、诉讼、沟通等有效进展,长期拖延不作为。

本人在后续沟通中意外发现,对方客服不慎发出又立即撤回的消息显示:后续仍需额外缴纳律师出庭费,且案件根本无法实现“年前解决”的承诺,被投诉方存在明显的隐瞒收费、虚假宣传、欺诈签约行为。本人多次追问进展、费用、时间节点,对方均回避核心问题、拒不正面答复。

更恶劣的是,本人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后,对方客服长达10余天不理不睬、失联失联,发消息不回、不处理售后、不回应诉求,严重违背法律服务基本义务。

在本人持续要求退款后,被投诉方通过客服发送威胁性、恐吓性、误导性《正式沟通函》,内容如下:

“正式沟通函

关于您提出的退款申请,现结合案件进展及合同约定,向您作如下正式说明:

1.案件当前状态

您委托的案件目前正处于法院审核阶段,我所已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完成对应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案件推进流程完全合规且进度正常。

2.退款申请的合规性说明

委托合同的核心目的是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保障法律服务的有序开展。若在案件正常推进阶段,委托人单方面提出退款,将直接导致我所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付诸东流,也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中关于单方解约的条款约定,您现阶段提出的退款申请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我所无法予以支持。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您仍需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

3.关于投诉行为的声明

若您坚持向司法局发起投诉,我所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如实提交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资料。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局的监管职责是核查我们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会对我所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不会强制要求我所退款的。您此次的投诉诉求,本质上属于合同履约纠纷范畴,并非我所存在违规执业情形,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大概率会被驳回。

从高效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们不建议您为此耗费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

综上,恳请您尊重合同约定与案件客观进展,耐心等待法院审核结果。若您有任何关于案件推进的疑问,可随时在群内沟通。”

该沟通函存在多项恶意与违规:

1. 虚构案件进展:谎称“案件已送法院审核”,实际无任何立案材料、无案号、无法院受理记录,纯属编造欺骗;

2. 拒绝合理退款:以虚假工作、虚假成本为由,拒不退还未提供对应服务的费用;

3. 威胁、恐吓、误导投诉人:刻意歪曲监管职能,谎称“投诉没用、不会强制退款、大概率驳回”,意图阻止本人依法维权;

4. 暗讽、施压、甩锅:以“耗费精力”“违背合同”等话术变相指责、暗讽投诉人,态度恶劣;

5. 反向要求支付尾款:在未提供有效服务、存在欺诈承诺前提下,无理逼迫继续缴费,涉嫌强迫消费。

另经本人核实:

1. 苏志鹏、刘敬禹均无法提供律师执业证,本人多次称呼其“律师”均不否认,长期冒充律师执业,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平台无任何登记信息;

2. 被投诉人将案件违规外包、转委托给无资质法律咨询公司,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3. 该机构存在大量同类受害案例,模式均为:闲鱼引流→微信承诺追款→分步收费→虚假进展→客服失联→威胁拒绝退款。

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虚假承诺、欺诈收费、冒充律师、违规外包、怠于履职、长期失联、威胁恐吓委托人、阻碍依法维权等多项严重违规情形,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本人系2006年出生,尚未完全具备社会经验,被对方刻意诱导、欺骗、施压、威胁,身心均受到影响。现依法实名投诉,恳请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全额退还费用,严惩违规机构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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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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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雨花区司法局 2026-02-14 11:21:33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雨花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工作科负责处理。因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就您反映情况开展自查。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首次投诉由律师协会受理。建议您将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等邮寄长沙市律师协会,联系电话:0731—85408110,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国际广场B座23层。关于要求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退费事宜属于因法律服务产生的民事纠纷,建议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我局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方,以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若您对本次留言处理仍有其他疑问、建议或需进一步反馈相关情况,可拨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1-85815630。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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