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02
涉及单位: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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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琳等5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湘 1021 民初 511 号之十四民事判决书、(2024)湘 1021 民初 511 号之十1九民事判决书、(2024)湘 1021 民初 511 号之三十三民事判决书、(2024)湘 1021 民初 511 号之三十八民事判决书、(2024)湘 1021 民初 511 号之四十一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法院重新审理,原因:原告不具备合法债权转让主体资格。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彬州俊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原始债权人,而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所谓“债权”。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及债权转让业务。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相关合法资质,其受让债权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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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案件:案号(2024)湘1021民初511号系王某等人与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王某等人通过“360借条”平台向富邦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中保国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因王某等人未按约还款,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富邦银行遂将相关追偿权转让给担保公司。此后,担保公司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4年4月29日向王某等人电子送达了判决书,王某等人于2024年5月29日20时52分接收成功。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关于您提出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信贷及债权转让业务”意见,本院说明如下:富邦银行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具备从事信贷业务及相关债权转让的资质。本案中,债权从富邦银行转让至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转让至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系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您需申请再审,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