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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湘律师事务所诱导签约不退费

时间:2026-01-31

涉及单位: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请求

1. 依法查处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多项违规行为;

2. 判令被投诉人解除与投诉人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各项费用共计8220元(明细:电话取证费500元 + 律师费4300元 + 财产保全费3500元 + 律师出庭费500元 - 已返还的法院保全费580元 = 8220元);

3. 判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开具全部收费项目的正规发票(金额共计8700元);

4. 判令被投诉人就其诱导、违规执业、代理失职等行为向投诉人公开道歉;

5. 依法追究被投诉人及相关涉事人员的行业纪律责任(如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收费经过

2025年9月25日,投诉人因与廖思成“恋爱期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朋友介绍与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该所工作人员肖人跑负责接待,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以“案件证据不足需补充取证”为由,向投诉人收取500元电话取证费,并告知投诉人“取证成功,可放心起诉”。

在后续咨询及沟通中,肖人跑、康主任为诱导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多次作出明确的胜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办过很多类似案子,胜诉率很高”“你放心交给我们,一定能帮你要回款项”“能看到3万5的门槛”等表述。投诉人基于对专业律所的信任及上述胜诉承诺,于2025年9月27日与被投诉人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按约定支付律师费4300元。

签约后,肖人跑又以“对方系无赖,胜诉后可能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诱导投诉人办理财产保全,并再次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后因法院明确告知“案件标的额小,无财产保全必要”,投诉人申请撤销保全,被投诉人仅返还580元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其余2920元财产保全相关费用至今未退还。此外,开庭前被投诉人以“合同约定不含出庭服务,需额外付费”为由,向投诉人收取500元律师出庭费。截至目前,被投诉人累计收取投诉人各项费用共计8700元,扣除已返还的580元后,实际应退还8220元,且未提供任何正规发票凭证。

(二)被投诉人存在的多项严重违规行为(附证据对应关系)

1. 违规承诺案件结果,以手段诱导签约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二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不得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但被投诉人工作人员肖人跑、康主任在接待及沟通过程中,未客观告知案件潜在法律风险,反而通过一系列确定性表述作出胜诉承诺:

• 康主任明确告知投诉人“能看到3万5的门槛”(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1);

• 肖人跑多次承诺“案件事实清楚、胜诉率很高”“放心交给我们”(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2、3);

• 投诉人事后质问“你们不说指定赢,我有病打这官司吗”,肖人跑未予否认,仅以“打官司有风险”事后辩解(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4)。

上述行为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3.1条“乙方不对案件结果进行任何承诺”、第4.4条“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的约定直接冲突,实质是以虚假话术诱导投诉人签订委托协议,严重违反律师执业基本准则,涉嫌构成欺诈。

2. 违规收费、乱收费且未出具发票,涉嫌税务违规

• 超合同约定收费:《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法律服务内容不含律师代为出庭,但若需出庭需额外付费,被投诉人据此收取500元出庭费,看似符合约定,但结合其“胜诉承诺”的前提,该收费本质是诱导投诉人支付不必要费用(对应证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支付凭证截图1);

• 无依据收取财产保全费且未全额退还:被投诉人以“防止对方拒不履行”为由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但未实际开展有效保全工作,后因法院建议无需保全而撤销申请,仅返还580元法院收取的费用,剩余2920元无任何合理依据占有,属于违规收费(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5、支付凭证截图2);

• 未开具任何发票:被投诉人累计收取8700元费用后,未向投诉人出具任何正规发票,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收费应出具合法票据的规定,同时涉嫌逃避纳税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应证据:全部支付凭证截图,证明已付款但未获发票);

• 乱收电话取证费:以“证据不足需补充取证”为由收取500元,但未提供任何取证成果或相关记录,属于无实际服务内容的乱收费(对应证据:支付凭证截图3、聊天记录截图6,证明仅告知“取证成功”未提供实质成果)。

3. 擅自转委托第三方律师,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侵犯投诉人知情权与选择权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转委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如需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或律所办理,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充分告知相关情况。但被投诉人存在严重违规转委托行为:

• 签约时未提及任何转委托事宜,直至开庭前才要求投诉人与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第三方律师金永保代理案件,未履行任何事先告知及说明义务(对应证据: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 转委托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严重瑕疵:案由误写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与投诉人实际案件“恋爱期间不当得利纠纷”不符,证明转委托律师未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合同中代理费金额为空白,投诉人签署时未明确费用标准,属于隐瞒关键信息(对应证据: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原件,证明案由错误、金额空白);

• 转委托律师未出示执业资质:第三方律师金永保未向投诉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其专业能力存疑,且庭审前未与投诉人核实案情,庭审中需当场询问案件关键事实,导致庭审陈述混乱(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7,证明投诉人对转委托律师不了解)。

4. 合同约定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代理服务严重失职

• 合同约定律师未参与任何工作:《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1.2条明确指派陈思颖律师为案件代理人,但整个代理过程中,陈思颖律师从未与投诉人沟通案件事宜,完全未履行代理职责(对应证据:全部聊天记录截图,无任何与陈思颖律师的沟通记录);

• 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接待人员肖人跑、沟通人员康主任均未向投诉人出示律师执业证,投诉人称呼其为“律师”时未予否认,导致投诉人误认为其系专业律师团队成员,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非律师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提供服务的规定(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8,证明肖人跑、康主任以“律师”身份沟通案件);

• 代理过程严重失职导致败诉:被投诉人未安排专业律师对接,转委托的第三方律师未开展必要的案件准备工作,未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未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庭审中因不了解案情导致陈述不清、证据提交缺乏针对性,最终导致案件败诉(对应证据:法院民事判决书原件、聊天记录截图9,证明案件败诉及被投诉人未开展有效代理工作)。

5. 败诉后推卸责任,拒绝退费,态度恶劣

案件败诉后,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费用,但肖人跑等工作人员不仅未反思自身违规及失职问题,反而以“对方证据突袭”“法官判决不公”“打官司本来就有风险”等理由推卸责任,明确表示“退费是不可能的”,态度恶劣,完全背离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对应证据:聊天记录截图10、11,证明被投诉人推卸责任、拒绝退费)。

(三)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被投诉人的上述一系列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多重损害:一是财产损失,累计支付8700元费用却未获得合格的法律服务,反而导致案件败诉,维权目的完全未能实现;二是时间与精力损耗,投诉人因案件处理耗费大量时间对接沟通,却因被投诉人的失职导致权益受损;三是精神困扰,被投诉人的虚假承诺、违规收费及事后推诿行为,给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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