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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城管队城南路中队违法强拆及选择性执法的投诉书

时间:2026-01-30

涉及单位: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南路中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尊敬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领导:

投诉人:赵伟良,住长沙市天心区熙台岭白沙街168号。

被投诉人: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南路中队

一、核心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未履行完善法定程序,违法强制拆除投诉人已取得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安装的防盗门窗及屋顶雨棚,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被投诉人对同地址文璨家的违法建设行为长期漠视、不予查处,该违建已危及投诉人房屋安全,被投诉人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行为,违背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原则。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 被投诉人违法强制拆除,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法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房屋瓦面高度5.8米,已取得规划部门审批许可,且高度低于周边相邻房屋。因房屋一楼存在严重漏水问题,为保障居住安全、解决防漏需求,投诉人依法安装防盗门窗及屋顶钢架雨棚。此前,被投诉人仅就相关设施与投诉人进行过一次约谈,投诉人当场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此后,被投诉人既未向投诉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定文书,亦未进行口头通知,趁投诉人不在家之际,采取破门撬锁的方式强制拆除上述设施。

2025年12月18日,投诉人发现财产遭拆后,随即向城南路街道夏书记反映情况,夏书记却将问题推诿至熊主任;熊主任叫来城管队工作人员黄卓,在沟通中其竟公然宣称“想拆就拆,有异议可以到法院告”(附录音为证)。后续投诉人多次联系夏书记,均被拒接电话(附通话记录为证)。

法律依据与违法认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被投诉人未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规划认定、催告、送达、告知救济权利等法定程序,径直实施强制拆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被投诉人完全规避上述法定流程,直接剥夺了投诉人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被投诉人未履行公告程序即实施强拆,严重违反法定流程。

投诉人安装防盗门窗及雨棚,系基于房屋漏水的实际居住需求,且房屋主体高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仅因部分手续没有完善,被投诉人就武断认定上述设施为“违法建设”,属于实体认定错误;其执法人员“想拆就拆”的言论,更是公然无视法律权威,践踏法治精神。

(二) 被投诉人对文璨家违法建设拒不查处,构成选择性执法且危及投诉人房屋安全

基本事实:

近两年来,投诉人持续向被投诉人举报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熙台岭白沙街168号巷尾)文璨家的违法建设行为。

该建筑系“长沙4.29特大塌房事故”后新建,存在多项严重违法情形:

一是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未经四邻签字同意,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

二是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系违法建筑;

三是非法占用他人空间;

四是擅自加高危墙,该围墙紧邻投诉人房屋墙体,长期挤压已造成投诉人房屋墙面出现多处裂缝,存在墙体倾斜、坍塌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投诉人居住安全;

五是房屋加高后遮挡周边住户采光,严重侵害他人相邻权。但截至投诉之日,被投诉人未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任何核查与处理,亦未向投诉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与违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被投诉人对明确的违法建设线索置之不理,对该违建危及投诉人房屋安全的情况漠视不顾,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基于合理需求安装的合法设施违法强拆,却对文璨家的明显违法建设及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已构成选择性执法;该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严重损害行政执法公信力。

三、投诉请求

依法确认被投诉人强制拆除投诉人家中防盗门窗、屋顶雨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足额赔偿因违法拆除给投诉人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设施重建费用、门锁维修费用等)。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对文璨家的违法建设启动立案查处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消除对投诉人房屋的安全隐患,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城管队执法人员黄卓的违法言论,以及被投诉人相关负责人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法依规问责,并责令相关责任方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

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正式书面说明,就本次执法程序违法及选择性执法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四、附证据材料清单

1、房屋规划审批文件(证明房屋瓦面高度5.8米符合法定要求);

2、房屋漏水现场照片及安装防盗门窗、雨棚的合理性说明;

3、城管队工作人员黄卓“想拆就拆”言论的录音及文字整理版;

4、投诉人联系夏书记的通话记录截图;

5、文璨家违法建设的现场照片、位置示意图,以及投诉人房屋墙面裂缝的现场照片(证明违建带来的安全隐患);

6、投诉人近两年来举报文璨家违建的相关记录(含沟通记录、投诉回执等)。

行政执法应当坚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法律的实施更不应因人而异。被投诉人的一系列行为,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极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本案,依法查明事实真相,督促被投诉人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公平正义!

投诉人:赵伟良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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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心区委网信办 2026-02-05 16:18:15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白沙街168号产权人为赵某某。该房屋曾于2023年6月2日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批同意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为45.31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一层坡屋顶房屋,许可最高高度为3.4米。2023年6月25日,因该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内容施工(超出许可范围加建第二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同年7月4日,街道办事处联合属地城管执法中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对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2025年10月2日,熙台岭社区接到群众反映,称白沙街168号再次动工复建违章建筑,周边居民多次投诉其违建遮挡采光,强烈要求予以拆除。2025年10月16日,街道生态事务中心与属地城管执法中队共同约谈房主,责令其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如逾期未拆,街道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2025年11月7日,街道生态事务中心联合属地城管执法中队、熙台岭社区依法对该处新建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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