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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举报书

时间:2026-01-28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被投诉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投诉请求

1. 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的对湖南桦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多多“瑞诺氏医学实验室大药房旗舰店”)不予立案的决定;

2. 责令被投诉人对该商家重新立案,全面排查并查处其店铺内所有涉嫌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链接(目前仍存在数十个违法链接未处理);

3. 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案件中涉嫌偏袒违法商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核查;

4. 要求被投诉人将重新立案后的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事实与理由

(一)违法商家屡教不改,虚假宣传行为持续且情节严重

1. 既往违法记录明确,主观恶意极大

该商家湖南桦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5年已因同类违法行为两次被邵东县市监局处罚(邵市监处罚〔2025〕337号、57号),违法所得高达183.58万元,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明知故犯。

2. 本次虚假宣传证据确凿,危害后果严重

投诉人购买的“黄精银杏火麻仁茶泡腾片”为普通食品,但商家在商品宣传中使用“远离支架”“心脑血管疏通”“斑块减小、血脂数值正常”“冲减粘稠、不惧高血脂”等药品功效性表述(见附件商品快照1-10),并通过伪造用户案例、体检报告等方式欺骗消费者,针对心脑血管疾病人群进行精准误导,极易延误患者治疗,已对公众健康构成现实威胁。

3. 整改敷衍,违法活动仍在持续

商家仅下架了投诉人购买的单个涉事链接,但其店铺内仍存在数十个类似违法链接,继续以“活血化瘀、通梗”等虚假宣传销售普通食品,违法行为并未停止,完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适用条件。

(二)被投诉人行政不作为,存在明显偏袒

1. 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被投诉人仅针对投诉人举报的单个链接进行核查,对商家店铺内数十个仍在存续的违法链接视而不见,未履行全面排查、彻底查处的法定职责,本质是“举报一个、处理一个”的敷衍式监管,客观上纵容了商家的持续违法。

2. 不予立案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以“商家已自行整改、无危害后果”为由不予立案,但结合商家既往两次大额违法记录、本次虚假宣传的具体证据,以及店铺内仍存在大量违法链接的事实,该理由与严重违法的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履职不到位。

3. 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屡教不改、持续违法的商家,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被投诉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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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东市监局办公室 2026-02-06 16:34:2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行政投诉举报书》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湖南桦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骁,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成立。您提出的行政处罚(邵市监处罚〔2025〕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湖南健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媛,行政处罚(邵市监处罚〔2025〕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湖南安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媛。经我局核实,2025年11月21日,邓*媛将网店(瑞诺氏医学实验室大药房旗舰店)和营业执照转让给黄*骁,之间存在的是转让关系,并无其他相关联系。
    关于您在湖南桦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网店(瑞诺氏医学实验室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黄精银杏火麻仁茶泡腾片”73瓶共计10055.75元,经核实,鉴于被诉方并无发货且已退款,且被诉方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我局进行行政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事实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因此,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您提供的举报线索,经核查,我局在检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已在前期自行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依规。
    如您对本局作出的上述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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