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涉及单位: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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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长无文化,亲属代其投诉:
1. 付费与委托合同签订情况:我兄长因相关事务咨询平超宏律所,后准备委托给该律所并按律所要求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服务费800元。付款后,律所提供了一份线上委托合同模板,但我兄长当天晚上线上签署该合同后在网上了解到该律所风险很高,第二天一早向律所提出终止委托并要求全额退款,律所工作人员当场拒绝了我兄长的合理请求。我兄长虽在线上合同文本中签字,但律所始终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我兄长亦未按手印,且未向律所交付任何合同原件,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合同。
2. 律所违规行为与威胁事实:退款协商过程中,我兄长多次重申未实际委托律所办理任何法律事务(包括从未要求律所起草起诉状、代理诉讼等),但平超宏律所不仅坚持拒绝退款,还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声称“离婚诉讼撤诉后半年内无法再起诉”“案件已立案”等虚假信息对我兄长进行恐吓。事实上,我兄长从未与律所达成诉讼代理合意,律所也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如案件分析、文书起草、调查取证等),其所述“案件立案”纯属虚构,目的在于逼迫我放弃退款诉求。且此次我兄长并非为离婚财产纠纷,双方都未领证,谈何离婚诉讼。
3. 合同效力与服务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涉案委托合同仅有我兄长单方线上签字,律所未盖章确认,且我兄长未按手印、未交付原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律所自始至终未开展任何约定或法定的法律服务,不存在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收取800元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投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平超宏律所未与我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合同,违规收取服务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我兄长作为委托人,在委托合同未成立且律所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委托并要求全额退款,律所拒绝退款的行为于法无据。
3.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对待当事人。平超宏律所工作人员的威胁言论,严重违反律师行业执业纪律,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
三、投诉请求
1. 责令湖南平超宏律师事务所立即向我兄长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服务费800元;
2. 对平超宏律所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即收费、拒绝退款及威胁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律师行业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 要求平超宏律所就其威胁行为向我兄长作出书面道歉;
4. 书面告知我本次投诉的处理结果及后续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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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