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涉及单位:长沙味味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朴朴超市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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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1日,我通过朴朴超市购买了长沙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力素烧玉米粒经典原味150g”(生产日期2025年1月4日,订单号:020776263797366)。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点左右,我拆开其中一包独立小袋准备食用时,撕开包装将内容物往口中倒,途中嘴唇接触到硬物并感受到明显铁腥味,立即停止食用并查看,发现小袋内有一枚金属弹簧异物。
发现异物后,我全程未取出该弹簧,保持了产品包装及异物的原始状态,并第一时间拍摄了照片、视频留存证据。愿意配合任何权威机构的指纹鉴定、成分检测、生产流程溯源等方式,以证明该异物为产品出厂时即存在,绝非本人后期放入。
涉事企业和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反复强调“有先进筛选设备,能剔除弹簧类异物”,但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就算是乐事、三只松鼠等这样的头部食品企业,网上也有大量网友反馈吃到头发、塑料、沙子等异物的案例与反馈。难道这些大厂的设备不够先进吗?显然不是——流水线生产中,设备故障、检测盲区、人工疏漏都可能导致漏检,这是行业客观存在的风险,不能用“设备合规”来掩盖实际问题。
我手中的涉事产品,恰恰就是“设备无法100%剔除异物”的直接证据。监管部门不能用“通用流程合规”来否定具体产品的质量问题,更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消费者。
我向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该局的处理令人失望,第一次反馈时未与投诉人有任何形式的联系直接完结工单,直至第二次通过领导留言板反映后才有了主动联系:
1.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后,让消费者提供从未拆封到拆封发现异物的视频作为直接证据,作为普通消费者,我既没有预知食品问题的能力,也做不到吃任何东西都提前录视频,这既不符合现实,也超出了正常人的合理举证范围,也许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的这位男同志有能预知一切的"超能力"。
2. 明知涉事企业未留存涉事批次产品留样(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却未依法查处;
3. 拒绝委托第三方对我保留的含异物产品进行检测,完全颠倒《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4. 厂家拒绝调解后直接终止处理,未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详尽调查;
5. 我1月21日短信回复此前来电的长沙县市场监管局的张同志反映异议,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希望通过公开投诉,让更多人关注食品安全,也希望监管部门能真正为消费者撑腰,而非偏袒本地企业。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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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玉米力素烧玉米粒含金属弹簧异物”的问题,经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前期,您向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反映您于2025年12月21日在朴朴超市购买了长沙味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玉米力素烧玉米粒(150g)”,批次为2025年11月4日,食用时发现独立小包装内有金属弹簧异物,要求赔偿及依法处理。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调解时,被投诉方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经核实,长沙味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玉米力素烧玉米粒(150g)”出厂时混有弹簧等异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可以不予立案。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给您。如果您对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存在异议,建议您按照《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提供的救济途径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意见建议,可与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0731-8402712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