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3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从仲裁到开庭,同样的法条被新宁县法院读出两种结局。
邓彬等幼儿园老师与新宁县金石镇智慧岛幼儿园股东的劳务合同纠纷,定于2026年1月19日8:30开庭。
邓彬老师把授权委托书、村委会推荐函一并交到我手里——材料齐全,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公民代理人的要求。
然而开庭当天,书记员一句话就把我挡在法庭外:“你不能代理。”我知道他所说我与当事人不是一个村的村民,是以这个理由说我不能代理,口头剥夺我持完整手续的公民代理权。
同样的理由,早在劳动仲裁阶段对方律师就用过。仲裁庭当场电话请示市仲裁委,得到的答复是“资格有效”,庭审笔录至今可查。
更荒诞的是,2025年11月5日,康红文法官在另一起案件中先以“非同村”为由否定我的代理资格;我当场背完相关法条后,他又改口允许我参加庭审。
同一家法院,同一部法律,竟能读出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法律在他们手里,难道是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纠正这种随意剥夺公民代理权的违法行为,让法律不再“弹性”执行。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您网上反映“从仲裁到开庭,同样的法条被新宁县法院读出两种结局”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25)最高法法复19号]之规定及精神,结合邓某等人与李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本院认定戴某不符合社区推荐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与关注,若您有其他疑问,可随时与本院立案庭或审判监督部门联系沟通。如有本案承办法官违法办案的线索,您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据实反映。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