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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投诉中推诿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等系列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

时间:2026-01-20

涉及单位: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举报人: 段东海

被举报单位: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举报事由:

本人于2026年1月11日在资兴市“江城大药房”及“鲤鱼江大药房”购买到“山银花冒充金银花”的假药。在依法向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该局于2026年1月20日出具《告知书》(资市监告〔2026〕东-第403号),声称“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赔偿无调解职责”,并据此对本人赔偿诉求“不予受理”。此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其推诿塞责、滥用职权的冰山一角。现将其系列违法事实举报如下:

一、核心违法点:公然推诿法定调解职责,适用法律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该办法并未将“药品”类消费争议排除在调解范围之外。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彻头彻尾的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商家销售假药(以山银花冒充金银花)的行为,首先违反《药品管理法》,同时也直接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具有调解职责。其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与“对药品消费争议的调解职责”混为一谈,是故意曲解法律、推卸法定责任的典型表现。

二、系列程序违法与滥用职权事实

  1. 强制现场提交,人为设置维权障碍:在本人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必须现场做笔录”,在本人说明已离资、客观无法到场后,仍以“限期两天到所”进行要挟。此举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可要求核验身份,但未强制现场)及国家鼓励在线纠纷解决的政策精神,涉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投诉人。2. 引用法规荒谬,暴露执法随意性:在与本人沟通中,工作人员竟援引上海市的地方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3. 投诉举报程序混淆,剥夺当事人选择权:本人仅提交了投诉申请,要求查处并调解。该局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投诉按举报程序处理,并以“举报”程序无调解环节为由,驳回赔偿诉求。此行为违反《暂行办法》中投诉与举报双轨并行、分别处理的规定,是严重的程序违法。4. 调查处理流于形式,涉嫌“纸面办案”:本人在12315平台提交的三项投诉(涉及2家药店、1家商行),平台显示“受理时间”与“办结时间”均为2026年1月20日。同一日完成“受理、调查、告知”全部流程,其速度之“高效”令人震惊。结合其拒绝线上接收证据、强制要求本人到场等行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局并未进行实质性调查,敷衍塞责、弄虚作假。5. 污名化投诉人,执法立场严重偏差:该局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多次使用“钻法律漏洞”、“职业打假”等贬损性言辞。本人依法监督商品质量、举报违法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的权利。该局工作人员将合法维权污名化,反映了其角色错位,将维权消费者置于对立面的错误立场。

三、诉求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述行为,已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系统性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现恳请“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将本举报转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查部门及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严肃要求:

1. 依法认定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赔偿无调解职责”的说法及“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对本人投诉的消费赔偿争议重新启动调解程序。2. 对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投诉处理全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履职敷衍、态度恶劣等系列问题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3. 督促该局对其执法队伍进行彻底整顿,组织全员进行法治教育,纠正将维权消费者视为“麻烦制造者”的错误观念。4. 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本人已保留所有证据,并将视情况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一切合法途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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