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8
涉及单位:郴州市中级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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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彭北京,吴志星。
被控告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小义。
事实与理由:
去年,被控告人李小义故意摧毁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仅让法院的查封通知成一纸空文,也让法院无法执行而落空。
2017年4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郴执字第18-4号、(2002)郴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控告人为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控告人对玉溪水泥公司的债权人地位依法确立。
为保障债权实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玉溪水泥公司名下4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20)宜章县不动产0005368号、0005369 号、0005370号、0005371号),查封期限自2024年6月14日至2027年6月 13日。该查封文书已依法送达并生效,涉案房产属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2024年10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控告人李小义在查封有效期内,雇请挖掘机在玉溪水泥公司院内(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乙山坪),对上述被司法查封的房产实施拆除作业。当时,控告人极力劝阻,说这被法院查封的不能拆除,但被控告人李小义执意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仅没停止拆除,反而加快拆除的速度。
据现场证人彭春发、邝国生、彭庆根等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拆除房产共十余间,包含一层及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拆除过程持续四天,导致涉案查封财产完全灭失。
李小义未向法院报告,擅自将查封土地的房屋进行大肆拆除、毁损,大量的设备变卖。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被控告人李小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综上所述,郴州市中院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此前,我们多次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李小义故意摧毁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郴州中院执行局也来实地调查,但是“雷声大雨点小”毫无结果。现恳请上级排除一切干扰督促依法立案侦查,严惩李小义藐视法律的行为。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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